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非再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聲 請 人 柯識賢代 理 人 洪聖濠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4號、106年度抗字第168號、本院107年度非抗字第1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請求宣告公司解散,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自不得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402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以其係相對人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股東,因相對人經營有重大損害,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6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解散公司,經同法院認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又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68號無理由裁定駁回。復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為本院107年度非抗字第143號認再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下合稱原確定裁定)。聲請人嗣對原確定裁定,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規定,公司裁定解散事件屬非訟事件,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依上開說明,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