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訴訟代理人 張天香
朱均霖上 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訴訟代理人 陳嘉成上 訴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訴訟代理人 邱培慎律師被上訴人 林宏義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複代理人 陳玉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朱漢寶法 官 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