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壽保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上 訴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上 訴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上 訴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上 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上 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複 代理 人 丁嘉玲律師上 訴 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複 代理 人 吳聖平律師被 上訴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翁儀齡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