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103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A01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A02
A03A04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複 代理人 張業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分別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及附帶上訴,本院於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 實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以下均各稱其名)A03於原審主張上訴人不法侵害其配偶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本息(見原審附民字卷第25-30頁)。其於本院則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請求(見本院卷第154頁),核屬補充法律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追加,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㈠上訴人係○○客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客運公司)之公
車司機,A02因搭乘公車結識上訴人。上訴人於附表一、二A欄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WECHAT(下稱微信)、手機簡訊傳發如各該附表B欄所示訊息恐嚇A02,使A02心生畏懼;另於107年11月24日晚間7、8時許,於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2段5巷台灣自來水公司淡海中繼加壓站大門附近,徒手毆打A02,致A02受有左眼、左鼻、脖子、後背等處流血成傷之傷害。
㈡A03為A02之配偶,上訴人明知A02為有配偶之人,於107年5月
19日至同年12月26日止,多次與A02發生性行為,侵害A03之配偶權;又於附表三A欄所示期間撥打電話對A03恫稱如該附表B欄編號⒈之言論,及傳發如該表B欄編號⒉所示手機簡訊恐嚇A03,使A03心生畏懼。
㈢A04為A02之母親,上訴人於附表二A欄所示時間,傳發如B欄所示手機簡訊恐嚇A04,使A04心生畏懼。
㈣上訴人前揭恐嚇、傷害等侵權行為,業遭判決有罪確定在案
(歷審案號:原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31號、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30號,下稱系爭刑案)。伊等因此身心受創,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依序賠償A02、A03、A04非財產上之損害80萬元、80萬元、40萬元,及均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抗辯:伊與A02確有婚外情,詎A02嗣竟誣陷伊強迫其發生性行為,並對伊提告,伊因而動怒失去理智,且為對A0
3、A04澄清真相但情緒失控,方發送如附表一至三之不理性訊息;且伊並非蓄意傷害A02,乃與A02發生爭執,遭A02搥打刺激而為之失控行為等語。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決上訴人依序給付A02、A03、A0430萬元、40萬元、10萬元,及均自109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兩造各自提起上訴、一部附帶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附帶被上訴人應再依序給付A02、A03、A0450萬、40萬元、30萬元,及均自109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就其原審敗訴逾上開聲明範圍,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兩造就對方之上訴、附帶上訴分別答辯聲明:上訴、附帶上訴駁回。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經查:
㈠被上訴人主張其等遭上訴人以附表一至三所示對話或手機簡
訊恐嚇,致其等心生畏懼;A02主張上訴人在前述時、地將其毆打成傷;及A03主張上訴人明知A02為其配偶,卻多次與A02發生性行為,破壞其與A02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上訴人顯有不法侵害其等之自由權、身體、健康權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手機訊息截圖可佐(見本院卷第99-118頁)。系爭刑案亦認上訴人確有上述恐嚇、傷害行為,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277條傷害罪,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有該案歷審判決書足憑(見原審卷第78-92頁)。足證上訴人係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及A03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自應依前引規定,對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被上訴人主張其等因上訴人前述侵權行為權利受損,且因受
惡害通知而心生畏怖,及家庭生活圓滿幸福遭嚴重破壞,其等主張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應屬可信,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慰撫金。而民法第195條所謂「相當之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3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A02為大學畢業,現為全職家庭主婦,107至109年均有利息所得8萬餘元,名下無財產;A03為國立大學碩士畢業,現任職於造船公司,近年所得均逾百萬元,名下有不動產、汽車及投資數筆,與A02育有3名子女;A04為全職家庭主婦,107至109年所得各約60萬元上下,名下有不動產;上訴人為高職畢業,任職公車司機,107年至109年之所得均約數十萬元,名下有汽車,與其妻育有2名子女等情,除據兩造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144-145頁),並有兩造之財產資料可考(見原審限閱卷)。本院審酌兩造之社會地位相仿、經濟狀況以被上訴人較佳,及本件上訴人之侵權行為,實因其與A02發生婚外情後,未能和平理性分手所引致之一連串風波與爭執,非可全然歸咎於上訴人;惟A02、A03確實因此身心受創嚴重,而需長期就醫(見本院卷第147、149頁診斷書)等一切情狀,認原審判命上訴人賠償A02慰撫金30萬元;就恐嚇及侵害A03基於配偶關係之人格法益部分,各判命上訴人賠償A03慰撫金10萬元、30萬元;另命上訴人賠償A04慰撫金10萬元,尚稱適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認為之婚外情並非出於A02之自主意願,而是A02受害威脅恐嚇下所不得不為,並據此指摘原審認定之慰撫金數額過低云云(見本院卷第65-66頁),核與系爭刑案偵查卷中A02與上訴人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顯示二人確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之證據相悖(見他字卷第133-143頁),要難信實。兩造各自提起上訴、附帶上訴,求為降低或提高賠償慰撫金數額,均無足取。
五、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為給付無確定期限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被上訴人自得依前引規定,請求上訴人除應給付之慰撫金本金外,另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月14日(見原審審附民卷第23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依序給付A02、A03、A0430萬元、40萬元、10萬元,及均自109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即駁回附帶上訴請求之120萬元本息)及假執行之聲請,及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80萬元本息),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之諭知,均無不合。兩造就其敗訴部分分別提起上訴及附帶上訴,均指摘原判決不利己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兩造之上訴及附帶上訴均應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法 官 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附表一編號 A:時間 B:內容 1 107年11月21日 過幾天再沒來記得去死一死 我等一下去找妳 幹 我殺過去找妳 4樓嘛 2 107年11月22日 妳完了 我真的要害妳了 幹 妳去死 大家一起死 我回去就一起死 3 107年12月10日 欠揍阿 快去死一死啦 賤女人 惹毛我 不爽了 搞死妳 我一定讓你後悔 去死啦 4 107年12月11日 一點都沒有後悔揍過妳 信不信我晚上八點多狂打電話給妳 看妳怎麼死 我一定要報復妳 不會讓妳好過 我很恨妳 我要報仇 妳完蛋了 5 107年12月18日 幹 去死一死 我不爽就鬧大 一起死 很不爽 真想打死妳 真的會打死妳 下班我就去鬧 12月沒離 就大家一起死 6 107年12月28日 妳去死啦 恨不得妳去死 是後悔沒打大力點 7 107年12月29日 打妳了 怎樣 8 107年12月29日 妳再躲 看我說出來多少 出來啦 0320出聲 或許有救哦 9 107年12月29日 妳看著辦 明天別關機 樹林嘛 我後天休 一起過去 要玩大的嘛 自己明天看著辦 什麼事 後天見 一起死 我們都死定了 幹伶娘 滾出來啦 出來對峙啦 躲我 也躲她嗎 我還沒說有約過哦 0800前沒出來就慘死 妳也死定了 我敢玩大 我想打死人 妳死定了妳 跟我鬥 看誰狠 10 108年1月2日 妳還是死一起死 我陪妳 妳這垃圾想躲的渣 不能怪我報復吧 誰走 就是不仁 我早說過 我不必對妳仁耶 我就是要妳死 11 108年1月3日 媽的 搞的我整個家快支離破碎 叫人歸心就歸心 可以啊 換我逼妳離婚前我不會讓妳 好過 去死 12 108年1月4日 我警告妳 在路上看到妳我會衝下車打妳的臉 打到永遠不成形 做鬼也不想放過妳 下輩子繼續這孽緣吧 13 108年1月8日 你要絕 就不要怕 讓我找不到妳 那我也絕 對他投降就是對我撕毀條約 一起受死吧 我不會原諒妳 你要絕 沒關係 那就別怪我啊 妳完了 我不可能讓妳好過 我打算全說 一起死 她一定告 我快下班了 精彩的正要開始 14 108年3月8日 有天我會在竹圍國小公諸於世 家人怎麼樣都對嗎 就讓老師家長來看看這女人 是什麼臉在害人 怎麼裝良家婦女的 陰我 就別怪別人陰回來 走著瞧 我說過帳一定算十年二十年 慢慢算活在陷害人的陰影報應之下吧附表二:
編號 A:時間 B:內容 1 108年4月9日 妳最好叫那賤人一人做事一人當 別禍及家人 我準備的差不多過來了 有聽過割喉吧 2 108年4月14日 偷男人再自己裝無辜可憐 妳這最醜的人下流蕩婦 簡直豬狗也不如 我所有同事她所有同事都知道有個慾強蕩婦免費幹 3 108年4月14日 妳女兒的故事與照片 在我與太太公司廣為流傳不是小三哦 那就是淫慾蕩婦免費幹 4 108年4月15日 討客兄 出事了 聊天內容我分享在自己臉書朋友圈裡 我就瘋傳我看妳怎麼立足 愈躲就愈多人知道附表三編號 A:時間 B:內容 1 108年1月8至 同年2月9日間 我不找你要找誰,找你小孩好嗎? 躲在後面!是躲什小!啊你又是誰啦!別說輸贏啦!我跟你就好啦!要不要啦!讓你三拳啦!敢不敢啦!現在啦 2 108年3月8日 我會在竹圍國小公諸於世家人怎麼樣都對嗎?就讓老師家長來看看這女人是什麼臉在害人…十年、二十年慢慢算,活在陷害人的陰影報應之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