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上 訴 人 沈能俊被 上訴 人 郭律成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複 代理 人 賴爵豪律師
楊雨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母親沈朱萃姝於民國000年00月間至臺大醫院就醫,由伊負責診治,嗣沈朱萃姝不幸因病離世,詎上訴人自107年12月19日起至000年0月間,持續在其個人及「趙少康時間」、「蘋果日報台灣」、「東森新聞」、「爆料公社」等臉書,發表如附表一、三所示侵害伊名譽之言論,另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舉牌或傳單散布侵害伊名譽之文字。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00萬元本息,並刊登道歉啟事等語(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60萬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下不贅述)。並答辯: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於101年12月3日至同年月24日期間,對伊母沈朱萃姝先拒絕診治為「急性膽囊炎」,嗣沈朱萃姝無肺炎,竟診斷「肺炎低血氧呼吸衰竭」,並給予插管置入呼吸器。且被上訴人未告知家屬,在插管時即爆量給予第二級管制藥品吩坦尼;嗣造成沈朱萃姝腸阻塞後,本應禁食卻灌牛奶罐瀉劑、灌糖水共8,690CC,造成全右大腸「腸壁廣泛性壁薄,多處似有穿孔」大腸破裂,於同年12月25日死亡。被上訴人事後唆使病理醫師造假病理診斷報告,掩蔽沈朱萃姝罹患急性膽囊炎之事實,伊為沈朱萃姝家屬,伊所為前述言論及文字均與事實相符,且為伊之言論自由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107年12月19日起至000年0月間,在其個人及「趙少康時間」、「蘋果日報台灣」、「東森新聞」、「爆料公社」等臉書(下合稱系爭臉書),發表附表一、三所示言論;另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舉牌或傳單發表附表二所示文字等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堪認屬實。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發表前述言論及文字,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然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上訴人於系爭臉書發表附表一、三所示言論及以舉牌或傳單
發表附表二所示文字,是否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而情節重大?⒈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甚明。
⒉上訴人自107年12月19日起至000年0月間,在系爭臉書發表附
表一、三所示言論,另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舉牌或傳單發表附表二所示文字等事實,業如前述。經審視上訴人所發表附表一、二、三所示言論及文字,上訴人係以被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所屬臺大醫院內科加護病房醫療團隊,在治療其母親沈朱萃姝時,先將沈朱萃姝所罹急性膽囊炎一事棄之不顧,再對沈朱萃姝不當使用第二類管制藥品吩坦尼及瀉劑,且詐騙沈朱萃姝插管,另為湮滅證據殺害沈朱萃姝,而以「虐殺外省老太婆」、「仇視虐殺」、「虐殺外省老人」、「擄人虐殺」、「擄殺搶屍」、「虐殺」、「虐殺而死」、「準現行犯兇手」、「殺害-搶屍」、「共同殺人」、「恐怖份子」、「兇殺案」、「殺人正犯」、「獵殺」等語稱呼被上訴人或指摘被上訴人之醫療行為,足使瀏覽系爭臉書或見聞舉牌或傳單上文字之不特定人,聯想被上訴人係因仇視外省老婦,而以不當用藥或插管等方式治療病患,而影響被上訴人之醫師專業及道德形象,客觀上足以貶損被上訴人品德、名譽等社會評價,足認上訴人所發表前述言論及文字,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而情節重大。
⒊再者,上訴人發表附表一、二所示言論及文字,經原法院以1
09年度易字第158號判決認上訴人犯加重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50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下稱本案刑事案件),有上揭刑事判決存卷可稽(分見原審附民卷第39至64頁及本院卷三第430-1至430-28頁),益證上訴人所發表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及文字,足以毀損被上訴人之名譽。至刑事判決雖認上訴人發表附表三所示之言論,因未提及被上訴人姓名,尚不構成加重誹謗罪嫌。然按刑事偵查或訴訟程序因將剝奪被告之身體自由、財產或生命,採取嚴格之舉證標準及證據法則,其認定事實所憑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而民事訴訟係在解決私權糾紛,就證據之證明力採取相當與可能性為判斷標準,亦即負舉證責任之人,就其利己事實之主張為相當之證明,具有可能性之優勢,即非不可採信。是刑事偵查或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認定之事實,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上訴人於密集時間,在其個人臉書接續發表附表三及附表一編號7、9、10、14至16、18至20、23所示言論,可使瀏覽上訴人個人臉書之第三人,得藉由記載被上訴人姓名之附表一編號7、9、10、14至16、18至20、23之言論,知悉附表三所示言論指摘對象為被上訴人之可能,堪認上訴人所為附表三所示言論,亦構成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
⒋上訴人雖謂其所為前述言論及文字均為事實,且為伊之言論
自由云云。然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及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等裁判意旨參照)。上訴人所發表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言論及文字,係以被上訴人錯誤診斷、詐騙插管、不當用藥、竄改病歷,病理報告造假等為其基礎,夾論夾敘,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應證明其言論及文字涉及被上訴人錯誤診斷、詐騙插管、不當用藥、竄改病歷及病理報告造假為真實,或經其合理查證,並據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始得免責。
查:
⑴上訴人前以被上訴人及訴外人陳明豐、于鎧綸、陳璟毓、李
時偉、林秀華、劉孟怡、游秉勳、林岳興等臺大醫院醫護人員為被告,主張其等錯誤診斷及治療沈朱萃姝,故意虐殺沈朱萃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下稱另案事件),另案事件審理中就被上訴人等醫師是否對沈朱萃姝為錯誤診斷、對沈朱萃姝插管及施用吩坦尼之醫療行為,是否違反臨床上醫療常規而有故意或過失等被上訴人所為醫療處置,有無醫療上故意或疏失行為,送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後,認被上訴人等臺大醫院醫護人員,於沈朱萃姝至臺大醫院治療期間,並無延誤治療或誤診沈朱萃姝為「急性膽囊炎」之情事,其等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並無疏失,有醫審會鑑定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171至184頁),足認被上訴人並無錯誤診斷、詐騙插管、不當用藥、竄改病歷,病理報告造假等事實。且上訴人所提另案事件,經原法院以104年度醫字第5號判決駁其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嗣由本院以105年度醫上字第2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有本院調閱另案事件民事判決查核無訛(見原審卷第351至381頁)。至上訴人所提沈朱萃姝檢驗累積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單、病歷資料及電腦斷層影像均為另案事件證據資料,且經醫審會審酌後認沈朱萃姝未罹急性膽囊炎,上訴人憑其對前述資料解讀,主觀臆測沈朱萃姝罹患急性膽囊炎,逕而指摘被上訴人詐騙插管、不當用藥、竄改病歷,病理報告造假及醫審會鑑定有誤云云,均難憑信,亦無法佐證前述言論及文字之內容為真實。
⑵再核上訴人所提醫療文獻、期刊等證據資料,亦不足認上訴
人有相當理由確信被上訴人有故意殺害沈朱萃姝之行為,難認上訴人得以其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阻卻其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違法。至上訴人聲請通知證人游秉勳、于鎧綸證述,欲以佐證游秉勳何以未於病歷記載會診目的、于鎧綸何以插管當下即醫囑每日給第二類管制藥品吩坦尼云云,然游秉勳、于鎧綸於另案事件經醫審會鑑定後認其等所為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且上訴人前開待證事實,並無從證明系爭用語為真實,即無調查必要,併此敘明。
⒌綜上,被上訴人診治沈朱萃姝並無錯誤診斷、詐騙插管、不
當用藥、竄改病歷,病理報告造假。且依上訴人所提證據資料,不足認被上訴人有故意殺害沈朱萃姝之行為,上訴人所發表前述言論及文字,自非真實。被上訴人雖為臺大醫院醫師,所為醫療處置是否妥適而符合醫療常規,因事涉就醫大眾權益,固屬可受公評之事,惟上訴人未經合理查證,輕率以附表一、二、三所示言論及文字,指稱被上訴人不治療沈朱萃姝、仇視外省老婦、為湮滅證據而殺害沈朱萃姝,並以以「虐殺」、「仇視虐害」、「恐怖份子」、「兇殺案」等用語稱呼被上訴人,已逾越言論自由範疇,而無從阻卻其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違法性,上訴人抗辯其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云云,並非可採。
㈡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金額以
若干為適當?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上訴人發表系爭用語確已構成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侵權行為,被上訴人因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自屬無疑,則其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有理由。本院審酌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手段、次數、方式、被上訴人名譽受損之程度,及兩造均為醫師,其學經歷、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以60萬元為適當。
⒉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上訴人請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前揭規定,被上訴人就其請求給付部分,自得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4日(見附民卷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付60萬元,及自109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莊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士麒附表一編號 發布時間 臉書網頁 發表文字內容 1 107年12月19日 趙少康時間 臺大醫院不正當給管2吩坦尼未告知家屬又違背醫囑、到院疾病"急性膽囊炎"棄之不顧又"詐騙插管"虐殺外省老太婆?、醫師:郭律成 2 107年12月24日4時許 沈能俊 台大醫院不正當給管2吩坦尼未告知家屬又違背醫囑、到院疾病"急性膽囊炎"棄之不顧又"詐騙插管"虐殺外省老太婆?、醫師:郭律成 3 107年12月24日18時許 沈能俊 主治郭律成竟公然病歷記載要求駐診醫師再灌腸阻塞禁忌用藥瀉劑lactulose;造成23日會診發現升結腸直徑達7.3(6.3)…令家屬感覺:高度專業團隊合作自以為是的大剌剌施以侵害、如果這不是仇視"虐殺"什麼才是仇視"虐殺"!再查像這樣對一位89歲老人…如果這不是仇視"虐殺"什麼才是仇視"虐殺"!? 4 107年12月30日15時許 沈能俊 正犯醫師告被害家屬醫師、郭律成:台大主治虐殺外省老人、違法給管2吩 5 108年1月3日 12時許 蘋果日報台灣 系爭主治郭律成數次以高度專業教唆住院醫師殺害病人證據如附件一…可證系爭不是醫爭而是擄人虐殺事件,略以:郭律成為首醫療團隊,以犯意聯絡於101年12月3日、4日共同對病人89歲沈朱萃姝在到院第11小時即著手詐騙插管不正當給管2吩坦尼後不可收拾遂於事跡敗露即「一不做二不休擄殺搶屍企圖淹歿病理防訴一了百」 6 108年1月3日 趙少康時間 台大醫院不正當給管2吩坦尼未告知家屬又違背醫囑、醫師:郭律成 7 108年1月17日 沈能俊 正犯醫師告被害家屬醫師、郭律成:台大主治虐殺外省老人、違法給管2吩 8 108年1月28日 12時32分許 東森新聞 小弟我沈醫師將在總統府舉牌,把我媽媽在台大醫院如何遭到虐殺(證據如下) …好好的給抖出來,讓大家都知道!……醫師:郭律成 9 108年1月29日 14時許 沈能俊 小弟我沈醫師的母親在6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師集團虐殺而死 10 108年1月31日 11時21分許 沈能俊 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 證據如下五件(請進入網路臉書帳號:"沈能俊"參閱) …不但沒得到司法正義還遭判刑5月及向「準現行犯兇手郭律成」… 11 108年1月31日 趙少康時間 台大H虐殺外省老人、吩坦尼爆量注射詐騙插管、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證據如下五件(請進入網路臉書帳號:"沈能俊"參閱)。…不但沒得到司法正義還遭判刑5月及向「準現行犯兇手郭律成」… 12 108年2月2日12時41分許 東森新聞 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證據下五件(請進入網路臉書帳號:"沈能俊"參閱)。…不但沒得到司法正義還遭判刑5月及向「準殺人現行犯郭律成」… 13 108年2月2日16時51分許 爆料公社 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101.12.03~25日)遭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這是兇殺事件,不是醫療…)、台大醫院不正當給管2吩坦尼未告知家屬又違背醫囑、醫師:郭律成、到院疾病"急性膽囊炎"棄之不顧又"詐騙插管" 14 108年2月6日 9時許 沈能俊 這是EBM,本件台大醫院內科急診及3A2病房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病人的證明 15 108年2月3日 沈能俊 郭律成主治醫師舉刀殺害─搶屍 16 108年2月3日 沈能俊 主治郭律成還要住院醫師灌瀉劑lactulose。這是在要病人肚子趕快破掉不能開刀以免家屬得到病理報告 17 108年2月4日 爆料公社 台大醫院不正當給管2吩坦尼未告知家屬又違背醫囑、醫師:郭律成、到院疾病"急性膽囊炎"棄之不顧又"詐騙插管" 18 108年2月8日 2時許 沈能俊 藐視外省老人生存價值。虐殺外省老人、刻意侵害第23天致死,因果關係牽連達23天:…第7天:9日陳瑾毓、郭律成醫師不作為診斷「急性膽囊炎」。3A2病房醫護團隊對病人正式展開「共同殺人」侵害。 19 不詳 沈能俊 郭律成醫療集團為恐怖分子 20 108年2月8日 沈能俊 兇刀在這裡,看不出來哪裡有違反醫療常規?!、這本是一樁兇殺案,不是什麼違反不違反醫療常規的醫爭案、台大醫院不正當給管2吩坦尼未告知家屬又違背醫囑、醫師:郭律成、到院疾病"急性膽囊炎"棄之不顧又"詐騙插管" 21 108年2月9日 13時許 爆料公社 台大醫院不正當給管2吩坦尼未告知家屬又違背醫囑、醫師:郭律成、到院疾病"急性膽囊炎"棄之不顧又"詐騙插管" 22 108年2月27日 20時45分許 沈能俊 台大醫院內科急診及3A2病房郭律成...等七員醫護,23天不但不診治急性膽囊炎又「詐騙插管,爆量注射管2吩坦尼」,虐殺致死、殺人正犯Dr.郭律成 23 108年3月7日 12時10分許 沈能俊 台大醫院內科急診及3A2病房郭律成、于鎧又「詐騙插管,爆量注射管2吩坦尼」,虐殺致死附表二編號 時間 地點 內容 1 108年1月30日16時44分許至17時許 臺北市○○區○○○路0號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東址大門口 舉牌:「台大H虐殺外省老人、吩坦尼爆量注射詐騙插管」 傳單:「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不但沒得到司法正義還遭判刑5月及向『準現行犯兇手郭律成」… 」 2 108年2月1日 15時17分許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常德街口 舉牌:「台大H虐殺外省老人、吩坦尼爆量注射乍騙插管」 傳單:「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不但沒得到司法正義還遭判刑5月及向『準現行犯兇手郭律成』…」 3 108年2月3日 23時49分許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常德街口 舉牌:「台大H虐殺外省老人、吩坦尼爆量注射詐騙插管」 傳單:「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 不但沒得到司法正義還遭判刑5月及向『準現行犯兇手郭律成』…」 4 108年2月6日 20時16分許 總統府前 舉牌:「吩坦尼爆量注射詐騙插管」 傳單:「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 …不但沒得到司法正義還遭判刑5月及向『準現行犯兇手郭律成』…」 5 108年2月8日 19時3分許 臺北市○○區○○街0號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西址大門口 舉牌:「台大H虐殺外省老人、吩坦尼爆量注射詐騙插管」 傳單:「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 不但沒得到司法正義還遭判刑5月及向『準現行犯兇手郭律成』…」附表三編號 發布時間 臉書網頁名稱 內容 1 108年1月12日17時許 沈能俊 出現恐怖份子集團:因為住院期間急診與病房7位醫師,對於重要診治處置,病歷記載盡付闕如。所有處置來由均不記載,不是臨床醫師無中生有欺騙,就是打算日後能再得有機會加以侵害。就像馬航MH370失事前數小時斷絕通訊。 2 108年1月26日13時許 沈能俊 我沈醫師準備在總統府舉牌,把我媽媽在台大醫院如何遭到虐殺─法庭醫審又幫忙掩蓋...好好的給抖出來,讓大家都知道! 3 108年1月26日14時許 沈能俊 小弟我沈醫師將在總統府舉牌,把我媽媽在台大醫院如何遭到虐殺─法庭醫審又偏頗掩蓋…好好的給抖出來,讓大家都知道!拼了! 4 108年1月27日23時58分許 沈能俊 小弟我沈醫師將在總統府舉牌,把我媽媽在台大醫院如何遭到虐殺(證據如下)...好好的給抖出來,讓大家都知道! 5 108年2月2日11時21分許 沈能俊 五年前我的媽媽-89歲外省阿婆沈朱萃姝在柯文哲先生所領導的:國家第一醫學中心急診後送3A2病房,遭到兇殘的戲弄、虐殺。吾訴諸刑法無效,嗣將侵害證據公開卻遭到兇手反噬誣告。 6 108年2月3日 沈能俊 都是依實證數據所說----是台大醫師做的誇張…竄改病例…只有台大內科病房醫師會 7 108年2月3日 沈能俊 他們堅決不診治急性膽囊炎,因為怕轉給外科就前情曝光侵害事跡敗露---遭到詐騙插管,給管2吩坦尼腹脹 8 108年2月10日3時許 沈能俊 獵殺,該案有醫審鑑定可證是擄人,侵害至死。我可以證明過程含有仇視(6日所照胸部X光可證)就是獵殺 9 108年2月21日 沈能俊 台大醫院3A2病房對89歲病人使用管2吩坦尼未告知家屬未簽家屬同意書已經違法─觸犯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0條,又爆高劑量使用(圖七)殺人、正犯醫師告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