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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易字第 11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謝政治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趙曉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趙曉音(下以姓名稱之)主張: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謝政治(下以姓名稱之)為臉書粉絲專頁「靠北教會2.0」(下稱系爭臉書粉專)之管理者及編輯,未為查證、未敘明具體事實,即在系爭臉書粉專張貼其所撰寫如附表編號1、4、6所示貼文詆毀伊名譽,造成伊精神上之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謝政治就張貼上開3則貼文,各給付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0年1月8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又謝政治有審查系爭臉書粉專貼文刊登與否及刪除之權限,卻同意刊登他人撰寫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貼文恐嚇伊,至伊心生害怕,且拒絕刪除該貼文,幫助他人侵害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造成伊精神上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謝政治給付伊精神慰撫金7萬元,及自110年1月8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原審為趙曉音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謝政治應給付趙曉音2萬元本息。趙曉音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附帶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趙曉音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謝政治應再給付趙曉音8萬元,及自 110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就謝政治之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趙曉音在原審其餘請求,經原判決駁回部分,未聲明不服,不在本件裁判範圍,爰不贅述。)

二、謝政治則以:趙曉音聲稱自己能驅逐假聖靈,能趕鬼,且說過趕鬼不用錢,不用看醫生,但基督教中並無趕鬼治病儀式,且「當滅之物」佔聖經中極小部分,趙曉音的教義乃以偏概全之極端認知,且稱自己是先知,有預言能力,這是聖經中提及的假先知、假見證,與基督教義悖逆。趙曉音曾說「從以前到現在,要告我的,出車禍斷腿」、「如果你現在罵趙曉音,我就說,如果你是牧師,可能腿不會斷,那你如果不是牧師,斷腿的機率是很高」、「告人不用錢」,也自稱是「全台灣最愛告人的牧師」。伊係根據訴外人周深望於偵查中之證言,所以質疑趙曉音的奉獻金流很奇怪。又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使用者所刊載之文字内容,無事前審核之法律義務,如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過重之責任,將阻礙網際網路之發展。且網路服務提供者非司法機關,對於系爭臉書粉專上之貼文内容是否侵害趙曉音之權利,難以判斷,又刪除貼文之行為可能侵害使用者之言論自由。且伊於附表編號11貼文下方留言提醒趙曉音注意人身安全,已採取防止措施,不應就該貼文內容負責。伊無須就附表所示貼文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命謝政治給付2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趙曉音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並就趙曉音之附帶上訴,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三、謝政治為系爭臉書粉專管理員之一,以自己名義於系爭臉書粉專張貼附表編號1、4、6所示貼文,另同意刊登網友匿名張貼如附表編號11所示貼文,而得為不特定人閱覽;系爭臉書粉專於110年5月間經臉書系統直接關閉迄今等情,為兩造不爭執(本院卷第149至150頁、第152頁),堪予認定。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謝政治所為附表編號1、4、6所示貼文是否不法侵害趙曉音之名譽?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且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準此,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又知名公眾人物容易經由大眾傳播媒體發表意見,其行為、品德、個人人格之誠信操守,攸關社會風氣之導向,具有社會教育之影響力,其言行舉止縱涉入私領域,難謂與公益無關,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判決意旨)。再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

⒉經查,趙曉音乃新北市泰山幸福教會牧師,時常在教會、 Y

ouTube影音分享網站、臉書網站上公開發表言論及佈道傳教,提倡教徒應趕vul3鬼及遠離「當滅之物」,並曾表示:「我說趕鬼不用錢,不用看醫生,不用排隊,免掛號,免健保卡」、「做為一位先知,我也很清楚告訴大家,請大家遠離當滅之物,基督徒請你遠離當滅之物,請你遠離那些偶像LOGO的東西,這是我們的教義,當滅之物一點都不能帶進家。

....基督徒請你看看聖經,耶穌的服事就是趕鬼...趕鬼很簡單,你不一定要吐,有時候是咳嗽,有時候是吐氣,有氣你就把他吐出來.....基督徒趕鬼是聖經耶穌做的事情,我們也要做這件事情」、「我趕鬼不違法,台灣沒有社區感染,哪一條法律規定我趙曉音不能趕鬼」、「我防疫期間就是有趕鬼、咳嗽,你咬我嗎?哪一條辦我,你告訴我....你家裡的咳嗽,吐口水哪個是醫療廢棄物嗎?..那不是醫療廢棄物。...在教會吐一口水,就是醫療廢棄物嗎?」,此有趙曉音之新聞報導影本(原審卷1第81至103頁)、趙曉音臉書網站貼文之截圖影本(原審卷1第291至 405頁),及趙曉音佈道影片光碟及譯文可稽(本院卷第243至248頁、第335頁),可知趙曉音乃知名基督教牧師,屬於公眾人物,且其傳教內容及方式關乎宗教教義,與公益相關,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應較大程度容許社會大眾(包含謝政治)對此公評及監督。謝政治所發表附表編號1貼文,係就趙曉音佈道傳教之內容及方法等可受公評事項,所為主觀意見之表達及批評,用語即令使趙曉音主觀感覺不快或貶損其聲譽,但不具違法性,自不構成民法所指之侵權行為。

⒊謝政治以附表編號4貼文質疑趙曉音獲得之奉獻金流去向,係

涉宗教團體收取教友捐款之運用,屬可受公評事項。參以周深望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71號趙曉音控告謝政治違反著作權等案件中證述:我當時認同臺灣財團法人走出黑暗文教基金會的理念捐獻,之後要求退款,趙曉音有同意退款。我當時匯款的帳戶是上開基金會的帳戶,但後來是以基金會以外的帳戶退款給我。我有向謝政治說退款是以分好幾筆,好幾天退回等語(本院卷第201頁),可見謝政治以附表編號4貼文對趙曉音提出捐款去向之質疑,尚非空穴來風,係就可受公評事項所為意見表達,不構成不法侵害趙曉音名譽之侵權行為。

⒋附表編號6貼文乃謝政治就編號1、4貼文所為之辯護及捍衛自

身論點之陳述。且查,趙曉音為知名牧師,曾於臉書網站公開表示:「我應該是全台最不怕上法院的牧師。這個...本來想找我幫忙告某牧師,但是我覺得她證據不足不願幫她,然後又問她幾個問題,她就揚言七日內要告我們。七日太久,我限她三日去告,而且我將向檢察官陳報她誹謗某牧師外遇的證據」、「有人繼續造謠,我們就繼續蒐證提告」、「...若不刪文,下一步就是地檢署見」,此有趙曉音臉書貼文截圖影本(原審卷1第285至303頁)。也曾對外公開表示:「我現在可以講比較大聲,從以前到現在,要告我的(係指訴外人陳美芳),出車禍斷腿」、「如果你現在罵趙曉音,我就說,如果你是牧師,可能腿不會斷,那你如果不是牧師,斷腿的機率是很高」,同時自稱是「我就是全台灣最愛告人的牧師」,此有趙曉音於YouTube影音分享佈道影片光碟及譯文可稽(本院卷第244至245頁、第335頁)。趙曉音也曾公開表示:「...派女牧者很多婚姻不幸,男牧者則醜聞頻傳,兩者都很愛世界,你不覺得奇怪嗎?因為他們身上是假聖靈」、「一堆...派牧者配偶、孩子出事,罹癌、車禍、醜聞、不孕、重病。他們不是約伯,而是因為隨從假教師、假先知..」,此有趙曉音臉書貼文截圖影本(原審卷1第285至303頁、第317至341頁),足見趙曉音宣稱會蒐集訴訟證據對付他人提出之告訴或訴訟,及多次公開批評不同教派及不同意見之人,堪認附表編號6貼文提及「妳咒罵的、損的、濫訟人們」,有合理根據,難認構成不法侵害行為。⒌綜上,趙曉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

,就附表編號1、4、6所示,請求謝政治給付精神慰撫金3萬元本息,自屬無據。

㈡、謝政治刊登網友匿名發表如附表編號11所示貼文,且拒絕刪除該貼文,是否對趙曉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⒈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定有明文。

⒉經查,附表編號11貼文乃匿名貼文,表示要「揍」趙曉音,

並找人「堵」趙曉音,此乃以加害身體、自由之事,恐嚇趙曉音致生危害於安全,使人心生畏懼,自屬恐嚇言論,侵害趙曉音免於恐懼之自由權,足使趙曉音內心感到相當程度之恐懼,其精神上受有一定之痛苦。次查,系爭臉書粉專係以「靠北(台語哭父意思)教會」為名設立,提供網友以「匿名」方式發文,就「教會事項」抒發心中不滿及情緒,是其上言論往往屬於抱怨、負面或激烈之言論,且因一般人難以查知發表者之真實身份,而較難期望發表者憑藉自律方式約束自身言論之尺度,因此,系爭臉書粉專之管理者及編輯應就該粉專所刊登之貼文負有審查、把關及監督之責任,避免網友利用匿名發文方式以身試法。再查,謝政治既係系爭臉書粉專之編輯者,享有建立及刪除貼文之權限,為謝政治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50頁),且其於該貼文發佈後,隨即於該貼文下方留言表示:「趙曉音,我可以當妳涉及被害的證人,這是公民義務。by政治」、「這位已經涉及『恐嚇了』,可以理性一點嗎?這樣做不會解決問題。只會讓問題更複雜。當然你匿名恐嚇,還是有機會被法辦的。但是我也不排除是自導自演的可能。by政治」(原審卷2第285頁),足見謝政治明知該貼文內容為恐嚇言論,已屬不法行為,卻仍同意刊登,使發表者得以利用系爭臉書粉專將該惡害通知趙曉音,致趙曉音心生畏懼,自屬幫助發表者對趙曉音實施恐嚇之行為,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至於謝政治辯稱其已於該貼文下方留言提醒趙曉音,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云云,然謝政治之留言不能解免前已因幫助實施恐嚇侵害行為所生之責任,且觀其內容亦有暗諷附表編號11貼文可能係趙曉音自導自演意涵,其用意顯非警示趙曉音,是謝政治上開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要不可採。

⒊按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之精神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

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決定之;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參照)。謝政治就附表編號11貼文對趙曉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趙曉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謝政治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核屬有據。爰審酌附表編號11貼文用語、對趙曉音所生危害程度;趙曉音為知名之基督教佈道牧師,及謝政治108年度所得540,123元、名下有不動產7筆,而趙曉音108年度所得58,500元,名下有不動產4筆及汽車1輛,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等一切情狀,認趙曉音請求謝政治賠償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趙曉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謝政治給付2萬元,及自110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除確定部分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謝政治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謝政治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就趙曉音附帶上訴部分,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趙曉音就此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謝政治之上訴及趙曉音之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附表:

編號 貼文日期、內容、出處 趙曉音主張 謝政治抗辯 1 (109年10月30日)趙曉音啊不是說神會直接跟妳說話?特別愛妳?現在連耶穌都搬出來了?妳也知道祂從未輕視渺小的人?但妳把別人不當人的貶低、羞辱、咒詛、控制、洗腦、罷凌、玩巫術?現在想求耶穌遮蓋是吧?先認罪悔改再說!妳至少要戒除「說謊」這個人類古老之罪!少拿耶穌跟神來墊腳。人人都能對耶穌說話,人人都能對神求告。還要經過妳的「當滅之物」才有資格?根本鬼扯蛋,妳才是把人與神隔絕的「當蔑之誤」。by政治(原審卷1第17頁) 謝政治未經舉證,未敘明具體事實,指稱趙曉音對別人「貶低、羞辱、咒詛、控制、洗腦、罷凌、玩巫術」,趙曉音有「說謊」這個人類古老之罪!」侵害趙曉音名譽。 是伊言論。 4 (109年10月30日)啊不是能直接聽到妳的三一神直接跟妳說話?妳的神是那位我不知道。但我的天父藉著妳的匯款帳戶告訴我,妳的奉獻金流去向很詭異,查清楚會好好的告訴妳錯在那裡嘿。大家也檢視一下妳自稱的清白。by政治 附件:趙曉音個人臉書貼文截圖,內容略為:「三一神藉著環境說話,你聽見了嗎?」(見本院卷一第23頁) 謝政治未經舉證,未敘明具體事實,就逕自以「我的天父藉著妳的匯款帳戶告訴我,妳的奉獻金流去向很詭異」等含沙射影方式,污衊趙曉音私吞教會會眾之奉獻金,侵害趙曉音名譽。 是伊言論。 6 (110年1月25日)趙曉音妳知道為什麼我嗆你嗆的心安理得嗎?因為我半生親手幫過的人、救過的命,比妳咒罵的、損的、濫訟的人們還多非常多!連我一面妳都無法直視!跩?再跩啊!by政治(原審卷1第61頁) 謝政治未經舉證,未敘明具體事實,指稱趙曉音「咒罵的、損的、濫訟的人們還多非常多」,侵害趙曉音名譽。 是伊言論。 11 (110年2月6)#靠北教會203743 趙曉音你他媽的是想被揍嗎?是要找人堵你是不是? 網友匿名揚言要揍趙曉音,謝政治竟予刊登。 非伊言論,是網友匿名投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