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65號附帶上訴人 石紹成訴訟代理人 林陣蒼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高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合夥盈餘分配款等事件,於本院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7,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236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2,236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