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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易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616號上 訴 人 林明義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櫻芬等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其上訴及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上訴人僅繳納4,635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950元(計算式:9,585元-4,635元=4,9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