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784號抗 告 人 黃靖禕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間請求給付獎學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4日110年度上易字第7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