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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易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784號上 訴 人 黃靖禕被 上訴人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學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8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3項定有明文。另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民國(下同)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111年6月13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本院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惟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2萬1995元【即本金65萬元自106年2月16日起至109年10月15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65萬元X5%X〈3+243/366〉年)+本金65萬元自106年8月16日起至109年10月15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65萬元X5%X〈3+61/366〉年),元以下四捨五入】,未逾150萬元,依首揭規定,應不得上訴第三審,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裁判案由:給付獎學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