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67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高貽椒法定代理人 高天送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立馨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