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77號上 訴 人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姚貞如訴訟代理人 張日昌律師
陳瓊苓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羊振邦律師被上訴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