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更一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上 訴 人 豐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玉珠上 訴 人 張大偉

沈居正邱于川黃啟煌張大宏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茂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復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9頁至第411頁),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佐(見本院卷第41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