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上 訴 人 嚴寬隆即寬達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被上訴人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原為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法定代理人 扶大桂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複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石振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