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上 訴 人 嚴寬隆即寬達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原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命上訴人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