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上 訴 人 林啟榮
賴永得
賴琮瑋賴鍵琮賴邱玉居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複 代理 人 鈕則慧律師被 上訴人 賴永餘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 代理 人 彭英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