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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更一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4號上 訴 人 李金來(原名李金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