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上 訴 人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被 上訴 人 許東茂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蔡惠琪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郁琳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