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二字第224號上 訴 人 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懷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被 上訴 人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呂綺珍法 官 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