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87號上 訴 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宇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參 加 人 黃若蘭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胡大中律師何明峯律師被上訴人 王立宏訴訟代理人 吳家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