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89號上 訴 人 賴月霞
賴月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追加被告 王惠智被上訴人 許倍峰
朱永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複代理人 林博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