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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被上訴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法定代理人 陳建華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複代理人 黃靖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