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020號上 訴 人 鄧延山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被 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訴訟代理人 黃世富
林書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前就被上訴人所提確定證明書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