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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字第 10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上字第1037號上 訴 人 徐芝馨訴訟代理人 陳宗元律師被 上訴 人 王昭文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曹家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廢棄改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與訴外人張健昌於民國90年11月11日結婚。被上訴人明知張健昌為有配偶之人,仍於107年7月10日至108年5月18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對話訊息(下稱系爭訊息),與張健昌交往,嚴重破壞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幸福,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造成伊精神上之莫大痛苦,並受焦慮症、脂漏性皮膚炎所苦,應賠償伊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及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張健昌慣性對上訴人不忠,108年、109年間與訴外人簡嘉瑋有接送、撫摸、擁肩、依偎互靠等逾越正常份際之行為,上訴人因而至精神科就診,難認與伊有關。伊於107年6月以後已與張健昌漸行漸遠,上訴人所提出與張健昌間通訊對話紀錄,系爭訊息內容無從證明伊與張健昌有發生性行為或其他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範疇之行為。縱認伊有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行為,上訴人與張健昌之感情早已不睦,且伊係因張健昌積極追求及告白而與之交往,張健昌之可歸責程度較重,上訴人對張健昌未請求任何賠償,其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上訴人僅得向伊請求扣除張健昌應分擔額部分之賠償金額。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之金額過高,應予酌減為0元。況上訴人於108年1月5日前即知悉本件侵權行為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為何人,遲至110年1月2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亦已罹於2年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不服,提起上訴,其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見本院卷一第431頁、第440頁):

㈠上訴人與張健昌自90年11月11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

㈡張健昌於108年、109年間與訴外人簡嘉瑋(配偶游豐壽)有

接送、撫摸、擁肩、依偎互靠等行為,游豐壽前以張健昌侵害其配偶權為由,向新北地院訴請賠償,經該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162號判決駁回確定。

㈢上訴人係自張健昌手機中看到系爭訊息,並經張健昌告知係被上訴人所傳。

五、兩造之爭點如下: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傳送張健昌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及行為,

侵害上訴人配偶身分法益,是否有據?㈡承上,若為肯定,金額為若干?上訴人之請求是否已罹於時

效?被上訴人是否得援引張健昌內部應分擔及時效完成之抗辯免除該部分責任?

六、茲就本件爭點說明本院之判斷如下:㈠被上訴人有無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

大部分: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 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且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之行止,絕非僅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之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之程度,猶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

⒉經查,證人張健昌證述:被上訴人於108年5月17日至家中吵

鬧,伊於同年月18日將與被上訴人交往之情形告知上訴人,上訴人要求看伊手機以知悉與被上訴人間交往之狀況,才將尚存在手機中,包括系爭訊息內容給上訴人看,上訴人看了很不舒服;交往期間有與被上訴人發生過性行為、也有互相擁抱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00至504頁),並有張健昌手機翻拍訊息內容照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5、37、39、40、41頁、第43至45頁、第47至50頁、第52、55頁、第57至61頁、第63至69頁、第71至84頁、第87、89、91、92頁、第93至97頁、第99至101頁、第103至111頁),參以系爭訊息內容,被上訴人以「吾愛」稱呼張健昌,多次以「愛你」、「想見你」等親密戀人間之用語,顯已逾越已婚男女、鄰居、理財專員與客戶間之正常社交分際、情誼,侵害上訴人所享有普通友誼外感情交往獨占權益之程度,且達到足以動搖維持婚姻之程度。被上訴人坦承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298號徐芝馨妨害名譽案件偵訊具結證述:與張健昌沒有在一起等語,與實際有與張健昌交往事實不符,乃為虛偽證述,其偽證罪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61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7頁),更足徵其確知與張健昌交往之行為,已達侵權害上訴人配偶權之程度,其辯稱系爭訊息為片段擷取,未逾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云云,並無可採。

⒊準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明知張健昌為有配偶之人,仍於

如附表所示時間,傳送張健昌各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而與其有不正常男女交往情形,足以破壞上訴人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侵害其配偶權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上訴人此部分請求既有理由,則其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為請求,本院不另論駁,併此敘明。㈡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40萬元本息: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即明。被上訴人於張健昌與上訴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親密婚外關係,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婚姻生活圓滿、安全與幸福法益,令其精神上感受莫大痛苦,自屬情節重大。上訴人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因上開侵權行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正當。

⒉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大學畢業,現任職○○○○○有限公司,108年、109年總收入依序為90萬5251元、89萬9120元(含股利及利息所得),名下有房地2筆、車輛1台、數筆投資,財產總額949萬7070元;被上訴人商職畢業,目前為家管,108年、109年總收入依序為5298元、53萬7543元(營利、股利、財產交易所得),名下有車輛2台、多筆投資,財產總額6萬7980元,業經兩造分別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306、383頁、本院卷二第34頁),且有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見外放限閱)足稽。本院審酌上情,參以上訴人與張健昌自90年結婚,育有1名子女,兩造身分、經濟能力及社會地位暨被上訴人主動傳送系爭訊息內容予張健昌之侵權行為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以80萬元為適當。依張健昌證述:其於108年5月18日告知上訴人前,上訴人並不知情,其後亦已未與被上訴人往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00、501頁),是上訴人提出其自108年1月5日起即經診斷為創傷性壓力症,及相隔1年後始於109年4月10日精神科診斷之焦慮症、同年月4月21日皮膚科診斷脂漏性皮膚炎等之診斷證明書(見原審卷第113、115頁、本院卷一第413頁),均難認與被上訴人本件侵權行為有關,自無從作為審酌慰撫金之依據。被上訴人與張健昌本應就上訴人所受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惟無法律及契約另訂內部分擔比例,應依民法第280條前段規定平均分擔義務,則被上訴人、張健昌內部分擔額各為40萬元。上訴人表明本件是針對被上訴人的部分為請求,已經扣除張健昌內部應分擔部分(見本院卷一第184頁),則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為40萬元。

⒊又上訴人主張張健昌於108年5月18日告知上情,始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等情,業據張健昌證述屬實(本院卷一第502頁),上訴人於110年1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見原審卷第9頁起訴狀收文戳章),並未罹於2年時效。至上訴人於108年1月5日、19日係因便秘、更年期前期、高血脂就診,有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下稱輔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可按(見本院卷一第51頁),其後於同年7月16日、23日、29日回診亦係本於上開同一病因前往就診,有輔大醫院覆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證物袋),且依上訴人於該院就醫時主訴創傷來源為鄰居干擾等節,有其病歷可佐,上訴人亦自承非被上訴人侵害配偶權所致(見本院卷一第439頁、第442至445頁),難認上訴人於108年1月5日就醫係因知悉被上訴人侵害行為後所造成,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於108年1月5日前即知有損害,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時效云云,即非可採。

七、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責任,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開慰撫金債權,係屬以金錢支付為標的,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19日(原審卷第133頁、本院卷一第182頁)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理。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0萬元,及110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該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本件所命給付,被上訴人上訴第三審所得之利益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本院判決後已告確定,原審就此部分駁回上訴人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理由不同,結論仍相同,亦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為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珮茹附表編號 時 間 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態樣 (被上訴人Line傳送之內容) 證據 1 107年7月10日 07:29 吾愛 原證1 (原審卷第35頁) 2 107年8月20日 00:36 謝謝曾經愛過你的我 原證2 (原審卷第37頁) 3 107年8月23日 00:13至06:44 常常我給我們機會 我也努力 但是到最後的卻是 只剩下我一個人在等待~我好悲哀 隔壁很遠…心也很痛。 我不知道 你來? (張健昌:妳來 還是我去) 你家沒人嗎 (張健昌:08:00再去公司) 我不去 (張健昌:剛好他去學校 那我去嗎)她呢 (張健昌:上班啦) 你會要找我 我就去 如果只是為了我生氣 我不去 (張健昌:無聊) 10分 原證3 (原審卷第39至40頁) 4 107年8月23日 19:19至19:53 你還要看腳嗎? 載你嗎? 原證3 (原審卷第40至至41頁) 5 107年12月10 21:16至23:48 我承認我很愛你 但是說出來的話 就是心裡的不開心 我一直很努力在維繫 他早就知道我不愛他了~但是並不知道 我愛的是你 在乎的也是你。… 我一直在愛對方比較多 原證4 (原審卷第43至45頁) 6 107年12月15日 10:42至12:41 你應該不喜歡 我對你的眼神了吧 早上 我突然 跳出一個念頭 想用小孩的軟體 告訴你兒子 說 感覺你爸好像喜歡我媽 你 覺得?會讓你更嚴重吧 我就告訴過你了 你把我們放著 不理會 就是會如此~ 可能你也覺得不妥 對我而言 其實 能夠一起我也滿足了 你也千萬不要覺得分不掉… 隨時都可以 (張健昌:再努力一次 你覺得如果真的不行 那就不要我) 我也只是告訴你 不是分不掉 而是 你如果也和我一樣累了~~ 那麼也不要再強求了 沒有人 喜歡被敷衍 你今天回覆我…你的所有想法 我難受 是因我太愛你了 你是我用生命在保護的人 我們在一起都不是為了享受… 距離我們好遙遠 還有身份的部份 我不快樂 因為我太愛你 原證5 (原審卷第47至50頁) 7 107年12月15日 23:37 我也是在想~~你還愛我嗎? 原證5 (原審卷第49頁) 8 107年12月16日 00:11至00:27 或許 我也只是 告訴你 我是想你了 或許我的態度也是希望就到最後了…脅迫也是… 我沒有辦法表達什麼 是想見你 原證6 (原審卷第52頁、第55頁) 9 108年2月25日 00:04至09:17 一直以來…我也習慣有你的陪伴…所有的重心也是在你身上~ 我也沒有辦法堅持那麼多年~我也只是一直努力的想陪伴你… 一直以來我也努力讓你當一個我最幸福的男人~~也過去了… 我也沈浸在你給我的愛裡~。 我很幸福 昨晚你提到副都心 和我心裡想說出來的 也是一樣~~。 這也是曾經屬於我們最甜蜜和談心的地方 第一次你對我示愛 也是在這 第一次我拒絕你 也是在這~ 在副都心的路上~~第一次我讓你感受到有人那麼在意你… 連在車上行進間 都想要滿足你 吃你~~我自己都覺得自己太過愛你了 希望你跳脫在她的那種不舒適 還有不愉快!……抱歉!也是我想太多了~~~。謝謝曾經彼此的對待 ……以前的我 抱抱我……跟我說一下 我也會好了 那時候的你 還問了我 妳真的會幫我怎能嗎?我也沒有猶豫的說了 那當然~我想為你 這些日子~很甜蜜 在生命裡 也只能想要你 什麼都是只能讓你怎麼?因為也是自己期待的幸福和愛。 痛也痛 愛也愛了…… 這些年~雖然金錢上 我們一直都沒有好過 也因為如此~變得相知相惜~~~ 讓我也好努力的去彌補了她對你的不足~~~我愛過~不後悔 因為你……我也勇敢去相對這一切 在我真的也不好的同時~對你也不會打折扣。 這些年~你是我捧在心上照顧的。我也不會讓你有一點難受。 害怕別人問她 如果真的不在意 可以直接說 就真的不好了 幹嘛這樣子啦! 沒事了~~全部的人都知道我和他不好 也要離。但是也沒有人知道 我最在乎的只有你。 應該也沒有愛了吧! 好好過吧! 愛對方的時候 看到盡是滿滿的優點 不愛了……什麼都不是。 感謝你們給我的一切 感謝你給我的幸福 原證7 (原審卷第57至61頁) 10 108年3月7日 21:58至22:38 我也不需要 期待你的愛怎麼? 都很多年了 因為 我自己知道 我只有愛你 也只有希望你好 已經不是你愛的了 就好好跟我說 我會最白 不是需要我猜 如果你真的希望 愛我 在乎我 為什麼不能對我說 我們之間的甜蜜 我不是要見你 就有你 我真的只有差 沒有過去睡而已 想分就分 (張健昌:一直以來 我也是很開心有妳 我也沒怎樣覺得不好) 就分 還是不分 (張健昌:我沒) 其實 我和你在一起 也因為你 我也生氣 你沒有想分!? (張健昌:是) 如果 是抱抱我 真的也是 不是跟你盧 我等一下自己跑去 可以抱我5分鐘就好 (張健昌:現在喔 過去妳哪裡喔) 哪裡 (張健昌:好) 車上 原證8 (原審卷第63至69頁) 11 108年5月5日 09:59至23:55 我錯在哪 就是太過愛你 才會如此。 我對你的部份 比愛自己還要多很多 你沒有辦法去體會 那種想念的心情 還有希望你疼我的心 我也只是想要簡單的甜蜜和彼此間的存在感 就這樣子 為了你 我也一樣承受的多 沒有求什麼的 只要你開心 我也只知道 你是我最愛的人 也是最愛我的人 不是別人 (張健昌:知道) 我們都不需要對對方掩飾什麼 你看你幾點回來 我都在家…… 我想跟你碰面。 (張健昌:我回來了) (張健昌:確定出去嗎?) (張健昌:那就去竹林寺) 嗯 你要開 還是我開… (張健昌:妳開好了) 等我10分鐘 我承認自己的錯誤 就是太愛你 (張健昌:我對妳妳也是) 是我一直遠離他 因為我只有你 想討好你也錯 想抱也錯 想吃也不想…… 他找過我 我都說 不想 (張健昌:唉 一定要這麼說嗎?) 我是把事實告訴你 也讓你知道 我不是一直要找你怎麼 找你 任何一個動作 我都謹慎 想吃 都可以有人隨時吃 想做也有人隨時叫 想摸也有人隨時 只要可以一起 我都好 我為了 可能出去 也不要有罣礙 我也先安排小孩 不知道我是愛你才問 原證9 (原審卷第71至78頁) 12 108年5月6日 00:09至00:37 到照顧別人的老公 你的眼睛 看不到我的愛 我們已經很久沒有怎麼樣了…… 應該半年 (張健昌:我是根本沒有 我應該78年了) 我都假裝他叫我吃 一次讓他自己出來 所有 也沒有用過我 殊不知是因為 我有你 這個更殘酷 我現在去買持久的讓他用 他比較會有自信 還是你有 鹿茸酒 持久的 有限的時間 我想你 把自己一貫 只有你才可以用的 讓他用 我不想痛 你教我的 我教他 你喜歡的 我也試一試 他應該會覺得 我很棒 以為我自己看片子學 你教我們 應該他會喜歡 因為 你會說舒服的 男人應該一以喜歡 我還怕自己叫錯名字 一直叫你的名字 原證10 (原審卷79至84頁) 13 108年5月8日 22:34至22:54 我只是難過 那麼多年的感情… 如果而已~ 我只是愛你很愛你 很想你疼我而已 我可以見你嗎? (張健昌:我去妳家喔) (張健昌:還是怎樣) 出去一下 車上 (張健昌:坐妳車) 好 原證11 (原審卷第87、89、91、92頁) 14 108年5月14日 21:22至23:16 我把什麼事丟著 先安排我們出去之類的…… 也8年了 …… 最後跟你說一下 我沒有白目到 要去碰你和她的事 在乎一個人有哪裡錯了嗎?…… 結束山這些年來的關係…。 一直以來 我也只想照顧 只想你會好 ……我的確等待好多年 ……也沒有質疑過你。 這句話你一定要記住 不管怎麼樣 你們的情況和關係 不是我造成的。 還有 你一定要保護自己 像現在一樣。和我不熟。 你不要的 我也勉強不來…… 我們彼此之間 也剩下……好像只是厭惡~~ 講離婚我比你久…… 如果說到角色…… 我應該一輩子勝出她吧! 因為~~ 她不是個感恩的人 也不是個善良的人 也不是個體貼的人 也不是個懂事的人 也不是個世故的人 也不是個好的媳婦 也不是個好的太太 也不是個好的媽媽 也不會是個好的朋友 只是一個容易算計的人罷了~~~ 不費吹噓之力~~ 還得讓人讓她三分…… 你的媽媽還得要跟她虛寒溫暖 還得讓她討厭……" 這個道理 誰懂~~。 我喜歡你買給我的蛋糕 滿滿的祝福 滿滿的感動 不論是在生日 還是在醫院…… 我都沒有忘記。 這8年 要求你的味道 最愛的人 也傷害對方最深 如果我傷害到你 給你道歉。 前陣子 常常想找你 要求你陪 ……如果不是愛 會希望對方的陪伴嗎?…… 你解讀的也不一樣~ 這輩子…… 今天最勇敢也最丟臉 厚著臉皮 硬要你。……知道了。 不用對我說話這麼狠 因為 我只是一個很愛你的人而已 這個人心裡很脆弱 也是會受傷~~ 原證12 (原審卷第93至97頁) 15 108年5月15日 08:59至11:51 這8年…… 我也這麼走過來…… 從理專到這麼親密的人~ 人交惡了…… 也因為你…… 我買了比較貴的土地 接著再買了法拍來攤 最後再賠錢也賣了…… 這些年 也只有我知道 怕你病了 撐不住了… 好幾千個日子裡 我給你的都是不快樂?……是她給的都是快樂嗎? 覺得她乖了 比較不吵了…… 難怪比較適合…… 比較過就會清楚~~ 我後悔昨天約了吃飯 如果這麼這麼討厭再碰我了…… 為什麼 當初要試探我呢……。 我只是愛你 愛到你不要了…… 不想了……這個人就是我。 狠毒的想堵我的嘴……我明白…… 這個就是我選擇用生命愛的人。 整理所有的對話……很會保護自己的你……我從來沒想過 要讓你難面對。或是拿什麼把柄 我根本不需要 你常常的小心翼翼也提醒了我……我能夠體會 所不 不以為意。 原證13 (原審卷第99至101頁) 16 108年5月17日 05:18至07:02 照顧別人的人 (張健昌:至少今天我生日 可以讓我快樂一點嗎?) 生日快樂 你過來 我抱你啊 要不然 我過去 我的健昌 昌哥(我不確定還是嗎?) [貼圖](愛你油,比心圖案) 如果有時間 我想抱你 不管多晚 12點以前 在外面也ok 20分以內 (張健昌:瞭解了) 不方便就沒有關係 (張健昌:記得幫我充電) 嗯 我要的話 (張健昌:妳也去躺一下) 你給的起嗎 如果是真心 我們都會知道 [照片](被上訴人穿著清涼照,送吻給張健昌) 為了你 才 記得刪掉了 [照片](另一張被上訴人穿著清涼照,送吻給張健昌) [照片](被上訴人傳送自拍照給張健昌) 因為最壞就走到這裡了~~。 我什麼都可以不要 如果想要幫忙你快離 今天就可以了 如果是她不離 你應該開心吧! 想安撫我不要找她 你很棒 做到了。阻止前天的一切 談判高手 全家…去吧!我們全部都討厭她所有的行為。丟臉 如果 需要聯絡她 我不會再告知你 我一定該她 跟我道歉 因為 我也需要她 加倍奉還給我 ……順便就她怎麼做 才可以讓男人怎麼… 我也呼呼 前生日前 說好 可以嗎 我愛你 [貼圖](愛你油,比心) 原證14 (原審卷第103至110頁) 17 108年5月17日 22:12至22:13 (張健昌:出去吧) 有要再出去 (張健昌:走吧) 你開 (張健昌:好) (張健昌:3分鐘) 好 (張健昌:22:16) 好 原證14 (原審卷第110頁) 18 108年5月18日 04:44 愛一個人需要那麼累嗎? 原證15 (原審卷第111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