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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字第 1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119號上 訴 人 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被 上 訴人 江枝茂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朱瑞陽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江蘊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家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