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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字第 1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263號聲 請 人 乖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廖家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兩洋船務報關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零柒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在原審起訴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21萬1824元本息(原審卷第281頁)。相對人提起反訴,請求聲請人給付48萬3109元本息(原審卷第320頁)。原審就本反訴均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69萬4933元(計算式:本訴部分5,211,824+反訴部分483,109=5,694,9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145元,上訴人自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萬6952元,溢繳807元,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溢繳裁判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陳彥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