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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46號上 訴 人 鼎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璇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王詩惠律師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訴訟代理人 陳信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