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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71號上 訴 人 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泳良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被上訴人 汶萊商 WE BULLE ENTERPRISE法定代理人 Hii Hau Chun ELVIN訴訟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賴安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提出原證1號之完整對話內容;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