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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324號上 訴 人 王愛祥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被 上訴 人 永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 人 許博渝會計師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被 上訴 人 沈佩穎

王婉貞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