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18號上 訴 人 潘建綸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複 代理 人 李琳華律師被 上訴 人 潘姚月梅被 上訴 人 潘鴻群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嘉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