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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567號上 訴 人 民權站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典一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代理人 王怡茹律師被上訴人 謝振東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被上訴人 齊全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複代理人 陳韋辰律師

盧德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帳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裁判案由:移交帳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