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567號上 訴 人 民權站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典一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代理人 王怡茹律師被上訴人 謝振東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被上訴人 齊全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複代理人 陳韋辰律師
盧德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帳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