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529號上 訴 人 張正彥訴訟代理人 呂承璋律師
李承訓律師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被 上訴人 張國元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複 代理人 畢溱倪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羿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代表資格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