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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536號上 訴 人 賴永得

賴琮瑋

賴鍵琮賴邱玉居李小娟

宋兆青

賴雅如王財發馮姜玉蘭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被 上訴人 賴永鎮

賴永餘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瑞奕律師複 代理人 彭英翔律師

楊安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