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536號上 訴 人 賴永得
賴琮瑋
賴鍵琮賴邱玉居李小娟
宋兆青
賴雅如王財發馮姜玉蘭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被 上訴人 賴永鎮
賴永餘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瑞奕律師複 代理人 彭英翔律師
楊安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