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60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李楊愛玉
陳良褔陳大名(兼陳晉卿之承受訴訟人)
丁金花(兼陳晉卿之承受訴訟人)
陳韻如(即陳晉卿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輝(即陳晉卿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複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
周孟澤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長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賢被上訴人 林益賢
林益璋
林彩雲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被上訴人 長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孫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