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624號上 訴 人 社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醫學系校友暨醫友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被 上訴 人 台灣臺北醫學大學校友總會法定代理人 李靜蘭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靜蘭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在本院判決前,於民國110年12月26日由杜元坤變更為李靜蘭,有被上訴人之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可稽,李靜蘭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3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