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715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黃惠蘭上 訴 人 林吉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律師被 上 訴人即反訴被告 張其正訴訟代理人 黃志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陳婷玉法 官 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