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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715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黃惠蘭上 訴 人 林吉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律師被 上 訴人即反訴被告 張其正訴訟代理人 黃志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陳婷玉法 官 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