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上字第737號上 訴 人 TESSIER STEPHANE SZABO(劉世強)即臺北市私立史
蒂芬外國語文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房彥輝律師被 上訴 人 張芯堞
周羿彣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訴人於原審原請求被上訴人張芯堞應將如原判決附表一(下稱附表一)編號1至4、7至8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刪除,嗣於本院追加請求被上訴人張芯堞將如附表甲所示之留言刪除(見本院卷第374頁),核屬訴之追加。被上訴人雖不同意(見本院卷第413頁),惟上訴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均為被上訴人張芯堞應將所發表之不實言論予以移除以回復上訴人之名譽,其基礎事實同一,依上開規定,其所為之追加,應予准許。另上訴人原請求被上訴人張芯堞、周羿彣於PTT雅思版分別刊登如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道歉啟示,嗣於本院將刊登之內容更正為如附件一、二澄清啟事所載(見本院卷第621-624頁),核其所為,係就回復名譽之方法予以更正,而定回復名譽方法,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是此部分不涉及訴之變更或追加,附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張芯堞分別於如附表一、附表甲所示之時間、出處,以0000000000帳號發表如附表一及以如附表甲網路代號欄所示他人名義發表如附表甲所示有關伊經營臺北市私立史蒂芬外國語文短期補習班(下稱系爭補習班)之報名程序、補課、退費制度、小班制、任意更換授課教師等不實陳述(下分稱系爭言論一、甲)。被上訴人周羿彣(與張芯堞合稱被上訴人,各別則以其名稱之)則於如原判決附表二(下稱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出處,發表如附表二所示有關伊經營系爭補習班退費制度之不實陳述(下稱系爭言論二,與系爭言論一、甲合稱系爭言論),經伊提醒後,被上訴人並未予改善或澄清,故意侵害伊之名譽權及系爭補習班之商譽權,造成伊名譽受損而受有精神上痛苦,並致系爭補習班諮詢人數銳減,民國107年收入較106年收入減少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又被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縱非出於故意,惟其未盡查證義務即輕率發言,亦因過失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及系爭補習班之商譽權,致伊受有損害。伊自得請求張芯堞、周羿彣分別賠償精神慰撫金35萬元、15萬元、營業損失120萬元、60萬元及商譽損失13萬、7萬元,並刊登澄清啟事及刪除不實言論,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張芯堞、周羿彣分別給付168萬元、82萬元,及其中35萬元、15萬元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其中120萬元、60萬元加計自原審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翌日、其中13萬元、7萬元加計自民事準備㈣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張芯堞並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4、7至8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刪除,並於PTT雅思版【IELTS】公告如附件一所示澄清啟事。周羿彣應將如附表二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刪除,並於PTT雅思版【IELTS】公告如附件二所示澄清啟事。及追加請求張芯堞將如附表甲所示之留言刪除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⒈被上訴人張芯堞應給付上訴人168萬元,及其中35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其中120萬元自原審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翌日、其中13萬元自民事準備㈣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上訴人周羿彣應給付上訴人82萬元,及其中15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其中60萬元自原審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翌日、其中7萬元自民事準備㈣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被上訴人張芯堞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4、7至8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刪除,並於PTT雅思版【IELTS】公告如附件一所示澄清啟事。⒋被上訴人周羿彣應將如附表二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刪除,並於PTT雅思版【IELTS】公告如附件二所示澄清啟事。⒌上開聲明第⒈至⒉項部分,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被上訴人張芯堞應將如附表甲所示之留言刪除。
二、被上訴人則以:張芯堞如附表一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僅係將伊於系爭補習班上課之個人經驗或見聞分享予網路上不特定有意短期進修之人士參考,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而具有阻卻違法事由。且該文章下方尚有諸多網友留言肯認張芯堞所論及之狀況,上訴人亦於刑事案件偵查中自陳曾經更換老師,可見該文章並非憑空杜撰臆測,均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附表甲所示留言非張芯堞所張貼,且上訴人早已公開表示要對伊等提告,此事人盡皆知,上訴人僅以附表甲所示留言所談論之事,為一般人無從得知之上訴人提告學生即伊等一事,任意舉網路留言即謂係張芯堞所為,顯未盡舉證責任,實非可取。周羿彣如附表二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僅提及系爭補習班退費制度均依照相關法規處理,而無彈性及協商空間,提醒欲報名者務必詳讀契約內容及慎選所需課程,並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且亦符合「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之要件,得阻卻違法。伊等之上開言論,不具備侵權行為之主觀要件,且具備阻卻違法事由,亦未使用偏激不堪言詞為意見評論,上訴人之請求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㈠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為:㈠張芯堞於106年11月4日以帳號「0000000000」,在PTT雅思版
【IELTS】,公開發表標題為「【心得】反推WHYGO」之文章,有上開貼文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33-38頁)。
㈡張芯堞於106年11月10日以帳號「0000000000」,在PTT雅思
版【IELTS】,他人公開發表標題為「【心得】Whygo補習心得」之文章下方留言:「現在whygo已經没有小班制了」、「一個班級都是12人up」等語,有上開貼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3頁)。
㈢張芯堞於106年11月19日以帳號「0000000000」,在PTT雅思
版【IELTS】,公開發表標題為「【心得】台北一些補習班找尋心得」之文章,有上開貼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7-48頁)。
㈣周羿彣於106年11月7日以帳號「00000000」,在PTT雅思版【
IELTS】,公開發表標題為「【心得】反推whygo」之文章,有上開貼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7-58頁)。
四、上訴人主張張芯堞於如附表一及附表甲、周羿彣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出處,分別發表如附表一、附表甲、附表二有關其經營系爭補習班之報名程序、補課、退費制度、小班制、任意更換授課教師等不實陳述,致其名譽權及系爭補習班商譽權受損,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營業損失、商譽損失,並請求刪除文章及刊登澄清啟事以回復其名譽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執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盡相同,惟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乃係為調和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而設,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俾使各種法規範在適法或違法之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是上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而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1、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在不罰之列。故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係屬真實者,倘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或以善意發表言論,係因自衛、自辯者;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即不具違法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上開說明,可知行為人證明其所為事實陳述為事實,或雖非事實,但業經合理查證,並據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係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之評論,即得免責。查上訴人為私立語言補習班,以招收學生教導英文為業,有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61頁)。上訴人經營系爭補習班對外招收學生,屬於社會教育之一環,關於補習班之招生、教學、退費、契約約定等事項,均屬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並非不得為適當之評論,且上訴人之名譽權在言論自由保護之需求下,必須做出退讓,如被上訴人所為事實陳述,能證明經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等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即難認其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
㈡張芯堞就附表一所示言論部分:
張芯堞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出處,分別發表如附表一所示關於報名與簽約流程、班級人數、補課與退費制度、更換師資、契約不平等之言論,為張芯堞所不爭執,並有上開貼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3-48頁),堪可信實。茲就張芯堞所發表之上開言論,是否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及系爭補習班之商譽權,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關於報名與簽約流程部分:
⑴上訴人主張張芯堞於106年11月4日上午0時32分許,以如附
表一編號1所示出處發表:「合約在繳費之後才簽,真的是有夠貝戈戈的」等內容之言論,為不實言論,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及系爭補習班之商譽權云云。張芯堞有為上開言論之發表,固為其所不爭執,而觀上開言論內容,實兼有事實敘述與主觀評論,且張芯堞曾報名系爭補習班106年9月2日至同年10月22日期別之4-16堂課及106年10月28日至同年12月17日期別之1-3堂課,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79頁、第685頁),依上訴人提出之張芯堞報名繳費收據所載(見原審卷第107頁),可知張芯堞於106年9月16日繳付1萬7,700元之學費前,已先行繳付訂金4,500元,則張芯堞以其於系爭補習班辦理報名與簽約之個人經驗,就其報名與簽約時的流程發表言論,其所述先繳費(即訂金)再簽約,實為其個人經驗之發表,尚難認其係出於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與事實不符之言論。至張芯堞固基於個人上述經驗進一步所為意見表達即「真的是有夠貝戈戈」等語,惟系爭補習班關於招生報名及契約簽定等事項,本屬可受公評之事,已如前述,其就系爭補習班之合約在繳費之後才簽立一事所為之意見表達,用詞雖較不雅,然尚難認已達偏激不堪之程度,堪認為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自難謂張芯堞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及商譽權。
⑵上訴人雖主張其於學生報名前,皆會安排顧問說明課程方
式,並依學生需求安排模擬測驗,亦會向學生逐一說明契約條款,經確認無誤後始與其簽約,並於簽約後繳費,張芯堞所為其合約在繳費之後才簽,顯為不實言論云云,並以證人康心品、吳玟臻證述之情詞為證(見原審卷第594-595頁、第604頁)。查證人康心品於原審審理時固證述:
我大概在109年1月底到2月初報名,我是先和上訴人簽約再匯款,我印象中沒有逐一說明契約條款等語(見原審卷第594-595頁),及證人吳玟臻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在109年7月22日或23日報名系爭補習班,我是先與上訴人簽約再繳費等語(見原審卷第604頁),惟張芯堞係本於其於106年間報名參加系爭補習班課程之經驗所為事實之陳述及意見之發表,而證人康心品、吳玟臻報名或上課之時間係109年間,與張芯堞報名時之106年,相距已近3年,證人康心品、吳玟臻證述之情詞僅能說明其等於109年報名系爭補習班時之情況,尚難以此遽認張芯堞所陳個人經歷之言論為不實,上訴人上開主張,自無足採。
⑶上訴人又主張依周羿彣106年1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於ptt
雅思版發表:「他真的會以非常慢速啥〜合約,你就趁這個時間也好好了解一下吧」,可知張芯堞所稱系爭補習班之合約係於繳費後才簽為不實之陳述云云。然細繹周羿彣發表該段言論之完整內容:「基本上會要你簽約一定都是有利於他們才會簽,所以再簽的時候真的要好好仔細看以避免遇到雷,此時講話非常〜慢的櫃台優勢出來了,他真的會以非常慢速唸~合約,你就趁這個時間也好好了解一下吧,畢竟不看的話真的會吃虧的,Whygo完全就是follow法規上的規定,所以在簽的時候真的要看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58頁),周羿彣僅係就簽約時應看仔細,瞭解清楚一事表達其善意之提醒,要與是否先繳費再簽約一事無涉,是上訴人上開主張,委不足取。
⒉如附表一編號1、4、6、8所示言論關於補課與退費制度、不平等合約部分:
⑴上訴人主張張芯堞於如附表一編號1、4、6、8所示時間、
出處,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4、6、8所示關於系爭補習班之補課與退費制度、不平等合約等內容之言論,為不實言論,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及系爭補習班之商譽權云云。張芯堞有為上開言論之發表,固為其所不爭執,然觀上開言論內容,張芯堞係稱「首先我覺得WHYGO/很糟糕的一點就是他的補課制度/…因為第二點(補課只能"該期"內完成)/WTF/…你說因為兩個月結束你不是我們學生了,所以就算你少上一堂課/那也不甘我們的事,規定就是你不能補/你簽了合約/付錢了所以什麼事情都要配合你們/跟同學聊天後才發現/不只一個人被這樣吃掉錢/但大多人就是選擇摸摸鼻子算了」、「可以好好的想一下這些不平等條約/…WHYGO就是用合約把學生吃得死死的/現在他們也知道他們紅了/更不怕浪費損失一兩個學生」、「小心這家補習班的合約,文章代碼(AID):#1P_9ew4o(此為原證1之連結網址)/也小心PO關於這家補習班的任何文章/文章代碼(AID):#1Q-wu67K」、「聽到太多被WHYGO的不平等合約害慘的例子」等語(見原審卷第33-34頁、第37-38頁、第43頁、第52頁),僅係其對系爭補習班關於補課制度及合約約定依其個人經驗所表示之意見,且張芯堞於106年11月4日上午0時32分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之前言,已先敘明「尋找補習班時,從版上得到了很多資訊,覺得獲益不少、正推的很多,卻很少有反推的部分、然而反面意見,卻更能讓人在做決定的時候、有更完整的衡量…希望可以給版友一些警惕,少走一些冤枉路…」等語,其後分就補課與退費制度、不平等合約、初級雅思班更換教學老師、班級人數等議題,就其經驗為說明,並提供合約第3條及補習班退費規定說明等網路連結路徑,復於文末強調:
「發這篇只是希望有打算報名的版友們可以好好想一下這些不平等條約、幸運的話你可能完全不會缺課不會有任何損失,但是很有可能不只是上不到喜歡的老師跟課,還搞的一肚子氣…」等語(見原審卷第33-38頁),由其發表上開言論時已併同將相關合約約定之連結提供予閱讀者點閱,使閱讀者可自行判斷張芯堞就系爭補習班之補課及退費制度、合約約定之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是否能信賴,綜合張芯堞於上開言論之完整發言,堪認此部分之言論為善意發表適當評論,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及商譽權。
⑵上訴人雖主張張芯堞所為上開言論提及「聽到太多」被WHY
GO的不平等合約害慘的例子、「不只一個人」被這樣吃掉錢、「但大多人」就是選擇摸摸鼻子算了等語屬事實陳述,並非單純之評論,且依行政院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第9條之意旨,學生之缺課如非可歸責於補習班所致,補習班並無提供補課義務,其與學生簽訂之契約,係以優於前開法律規定之標準予以補課云云。然綜合張芯堞於上開言論之完整發言,可知其所稱「聽到太多」被WHYGO的不平等合約害慘的例子、「不只一個人」被這樣吃掉錢、「但大多人」就是選擇摸摸鼻子算了等語,僅係其延伸先前言論之心得及感嘆,且張芯堞既係本於其經驗而為意見之陳述,非無所本,基此而為之評論又係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個人意見之表達,縱其內容令上訴人不快,然尚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亦非出於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復無過失可言,仍難遽謂張芯堞有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及商譽之情。是上訴人主張張芯堞所為上開言論不法侵害其名譽權、商譽權云云,並不可取。
⒊如附表一編號3、5、7所示言論關於班級人數部分:
⑴上訴人主張張芯堞於如附表一編號3、5、7所示時間、出處
,發表附表一編號3、5、7所示文字,所稱系爭補習班之班級每一班都已超過12人、小班制已經看不到了,均屬不實之事實陳述,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及系爭補習班之商譽權云云。張芯堞固不爭執其有發表上開言論,然上訴人自承其自98年創設補習班至今,係以「精緻小班教學」運作,並以此品牌形象著稱等語(見原審卷第352頁),參以張芯堞所提出系爭補習班之課程特色說明資料,其於文法字彙課確有介紹課程特色為「小班教學」,亦有該課程特色說明資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07頁),足見系爭補習班確實以「小班制」為號召吸引學生報名。而張芯堞於系爭補習班之英文名字為「Kim Chang」,其報名106年9月2日至同年10月22日期別之4-16堂課程,及106年10月28日至同年12月17日期別之第1-3堂課程,上開課程學生人數就高達25人及18人,有簽到表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508-509頁、第661-665頁),則張芯堞於106年11月4日上午0時32分發表文章內容:「現在文法班/都是15人以上,有一班甚至20人@@/初級雅思班/則是12~14人左右/他們並不會因為人數變多/所以多開班」、在106年11月10日晚上8時30分發表文章:「現在whygo已經沒有小班制了/一個班級都是12up」、在106年11月19日晚上11時31分許發表文章指:「之前心得文推薦的小班制,已經看不到了!!!」等語(見原審卷第36-37頁、第43頁、第48頁),顯見上開言論,均係張芯堞就其個人報名課程班級人數均超過12人以上之上課經驗,延續上開文法班及初級雅思班之人數已非小班制之言論發表,尚難認與事實不符。再者,系爭補習班於106年9月9日開設之初級雅思班(Beginner IELTS),前兩堂課的名單人數即已超過12人乙節,有簽到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7頁),上訴人並自陳因為當時報名很踴躍(已超過12人),有安排2名師資,也有學生當日才臨時加入,我們無法安排處理,後來有拆班動作等語(見原審卷第406頁)。而上訴人於106年1月7日開設之文法與字彙班(Grammar & Vocabulary)、106年度所開設之所有中級文法與字彙班(Intermediate Grammar & Vocabulary)、106年11月11日開設之雅思初階週末班(Beginner IELTS weekend),亦均有課堂名單人數已超過12人或15人者,有簽到表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429-432頁、第441-445頁、第451-454頁、第477-480頁、第489-491頁、第505-510頁、第514-515頁),核與上訴人自陳文法與字彙班人數會多一點點,大概10至20人間,但大多數的班級仍是小班制,有時候會有臨時試聽生或臨時補課的學生等語大致相符(見原審卷第406頁),益徵系爭補習班確實有班級人數超過12人之情形。系爭補習班係以「小班制」為號召吸引學生報名,然其於106年間之上述課程,或因報名踴躍,或因臨時補課、試聽等因素,致使該等課程有人數超過12人甚或15人之情形,張芯堞為系爭補習班實際參與補習課程之學生,其參與之課程及初級雅思班之人數確實均有上課人數超過12人之情事,則其以自身經驗表達對系爭補習班已與原先強調課程特色為「小班教學」之情況不符,而為上開兼有事實敘述與主觀評論之言論,堪認張芯堞業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自難認其有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⑵上訴人雖主張其於106年所開設課程,仍有多項課程之班級
人數低於12人,張芯堞誇大個人之經驗,發表小班制已經看不到了等言論,以偏概全云云,並提出簽到表為證(見原審卷第67-86頁、第89-90頁、第425-521頁)。然綜觀張芯堞所為上開言論,其係針對系爭補習班之文法班、初級雅思班所為之陳述,細繹上訴人提出之簽到表所示班級人數低於12人部分,多為Intermediate TOEFL、Intermediate IELTS、Beginner TOEFL、Weekday Business English課程(見原審卷第67-86頁、第425-428頁、第433-436頁、第447-450頁、第455-456頁、第459-471頁、第481-484頁、第493-496頁、第501-504頁),僅少數為Beginner
IELTS、Intermediate Grammar & Vocabulary之文法班、初級雅思班課程,惟張芯堞業經合理查證,並據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已如前述,縱系爭補習班於106年間尚有課程之班級人數低於12人,張芯堞所為上開言論,雖非事實,然其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依上開所述,即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及商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⒋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言論關於更換師資部分:
⑴上訴人主張張芯堞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出處,發表
附表一編號2所示文字,所稱更換師資部分屬不實之事實陳述,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及系爭補習班之商譽權云云。張芯堞固不爭執其有發表上開言論,然觀張芯堞關於更換師資發表之完整內容:「第二點則是合約的第七點/https:
//imgur.com/a/JN564/如果老師臨時有事要請假,請幾堂代課老師難免(我本來以為這條是這作用)/但後半段課程整個都更換老師/hen扯/初級雅思班本來是Steven(也就是老闆)上的,但是他上了大約三四周/居然Steven說他覺得累了!?/…付了這麼貴的學費,對於師資一點堅持都沒有說換就換」等語(見原審卷第34頁),其於發表上開言論時已併同將合約第七點約定之連結提供予閱讀者點閱,閱讀者可參閱合約約定而為評斷,其並表明就條文約款之解讀及系爭補習班之老師臨時有事請假,由代課老師代課難免,此為其所得理解及接受範圍,然上訴人於106年度開設之31門課程,其中有13門課程曾有代課或更換老師之情形,其中亦有張芯堞曾參與之課程,此由上訴人自製之106年系爭補習班班級課程資訊、代課堂數及班級人數統計表所示即明(見原審卷第421頁),參以於張芯堞之貼文下方亦有網友shu710提及:「類似狀況苦主加一,當時上課還遇到老師換了三次」等語(見原審卷第38頁),益徵系爭補習班確有更換老師之情事。另觀系爭補習班老師更換情形,於106年5月6日至6月25日及106年10月28日至12月17日開課之Intermediate Grammar & Vocabulary課程,原授課老師Shad於開班後不久之106年5月20日、5月21日、5月27日、5月28日及11月4日、11月5日、11月25日、11月26日即均請假由其他老師代課,又106年9月9日至11月2日及106年9月22日至11月17日之Beginner IELTS課程,原授課老師Steven於106年10月5日、10月26日、10月28日、11月2日及106年9月22日至11月17日課程之第9-16堂課均請假由其他老師代課等節,有上訴人自製之106年系爭補習班班級課程資訊、代課堂數及班級人數統計表所示即明(見原審卷第421頁),姑不論老師請假之原因為何,短期補習班因其授課時間有限,必須於一定時間內教授完成其課程內容,不同師資之教學方式、教學品質,甚至是教學內容,本有一定差異,消費者即學生當會期待於該課程教授之期間內,由其原先報名課程之同一位師資講授同一門課程,惟上開課程之請假堂數,均已占短期補期班該課程極大比例之堂數,已非張芯堞所得理解之暫時、偶一為之之代課情形,可認張芯堞所為上開言論,並非全然無據。則張芯堞依其自身經驗,而為上開之言論,應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自難認其有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⑵上訴人雖主張系爭補習班聘請者均為外國師資,若自身或
家中有發生重大事故,需請假、返國處理時間較長者,方有更換師資情形,報名前均有告知學生此事,並簽訂相關契約等語,並提出外國語文中心團體課程時數使用規定為憑(見原審卷第95-96頁)。上開時數使用規定第7點固約定:「學生同意WHYGO語言中心可以依需要調整更換老師」(見原審卷第96頁),然此與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見原審卷第144頁)第6條第2項約定:「乙方(短期補習班)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相比,前者顯然較不利於消費者,則前者之效力如何,已非無疑。況系爭補習班於短期授課時間內,有上開更換老師之情事,已超出張芯堞所得理解之暫時、偶一為之之代課情形,已如前述,張芯堞所為上開言論,即非無憑,上訴人以上開規定主張其得更換師資,難以憑採。
㈢張芯堞就附表甲所示言論部分:
⒈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張芯堞於如附表甲所示時間、出處,以如附表甲網路代號欄所示他人名義發表附表甲所示不實之言論,附表甲之言論相類似附表一之不實留言,發布時間多為106年至107年間,所談論之事為上訴人提告學生一事,其除對被上訴人提告外,並未對其他學生提告,一般人實無從得知此事,可知附表甲之發文均為張芯堞所為,張芯堞應將附表甲之不實言論刪除云云,並提出附表甲之留言為證(見本院卷第347-355頁)。惟為張芯堞所否認,自應由上訴人就附表甲之留言為張芯堞所為此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經查,附表甲所示留言載有系爭補習班提告學生之事及現在一個班都12人+等與附表一所示相類之留言,然系爭補習班前已公開聲明將提告附表一貼文之作者,有聲明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9頁),可知一般人並非無從得知上訴人提告學生一事。且上訴人就其主張張芯堞以他人名義發表附表甲所示言論,均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以此遽認附表甲所示留言係張芯堞所為。上訴人上開主張,委不足採,其請求張芯堞將附表甲所示貼文刪除,自屬無據。
㈣周羿彣就附表二所示言論部分:
⒈上訴人主張周羿彣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出處,發表如附
表二所示內容之文字,上開言論屬事實陳述,周羿彣未盡查證義務,縱認屬評論或意見表達之範疇,亦非善意或適當,而屬偏激不堪之言詞,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及系爭補習班之商譽權云云。周羿彣有為上開言論之發表,固為其所不爭執,並有上開貼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8頁),堪可信實。然細繹周羿彣該段文字之完整貼文,其係表示:「3.留意簽約合同、退費困難:基本上會要你簽約一定都是有利於他們才會簽,所以再簽的時候真的要好好仔細看以避免遇到雷,此時講話非常〜慢的櫃台優勢出來了,他真的會以非常慢速唸~合約,你就趁這個時間也好好了解一下吧,畢竟不看的話真的會吃虧的,Whygo完全就是follow法規上的規定,所以在簽的時候真的要看清楚!!『班上同學報了六個月的課程,之後兩個月不想在(應為「再」的誤植)上,但在退費的這一塊上whygo完全就是硬!硬!硬!畢竟你已經跟他簽約,吃下去的東西要再吐出來就是難上加難阿!』...結論(感想):在報名的時候,建議可以只先報個雅思文法班上過課之後再好好考慮是否要繼續上他的其他課程,是否真的有需要,而一旦不需要或是不符合預期的時候,『要再退費是比較難的(這一塊whygo真的比較硬,畢竟都吃下去了要再吐出來就難了)』,雖然如果報六個月的課程折扣真的很吸引人,但報名英文課程的確就是買自己需要的,如果因為便宜而多買了自己不需要的或是不適合自己的,那麼其實也是一種浪費。」等語(見原審卷第58頁),足見周羿彣係就上訴人依法規規定辦理退費一事所為評論,僅係表達退費部分較無彈性及協商空間,而退費制度係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已如上述,且其所表達之意見並無何偏激不堪之言詞,至於閱讀者就周羿彣對於系爭補習班退費制度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是否能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可以被接受,文章或文字的閱讀者自有評價及選擇。參以周羿彣於上開貼文中係提醒閱讀者上訴人退費係依法規規定,於簽約時應瞭解清楚,並給予報名選擇課程之建議,可認其發表上述言論為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自難謂周羿彣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及商譽權。⒉上訴人另主張周羿彣所提退費個案之學生為訴外人陳韋芳,
周羿彣知悉該個案向其請求退費時,所報名之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之1/3,屬於依契約無法退費之情況,然其仍立即退還1萬元予陳韋芳云云,並提出經周羿彣簽名之補習班退費規定說明、陳韋芳之退費收據為證(見原審卷第159頁、第169頁)。然周羿彣上開如附表二所示貼文難認有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及商譽權之情事,前已敘明,況周羿彣否認知悉陳韋芳為何人(見原審卷第299頁),而周羿彣於附表二所示貼文係表達上訴人依法規規定之退費制度,要退費比較難之個人意見,並未指明何人受有上訴人完全不予退費之境遇,上訴人就其所稱依契約無法退費之情況下,同意個別退費予個案同學,為其自行考量之結果,自難僅以上訴人曾退費予陳韋芳,即認周羿彣上開言論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及商譽權,是上訴人上開主張,無可憑採。
㈤綜上所述,張芯堞、周羿彣雖分別發表系爭言論一、二,然
並無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商譽權之情事。而上訴人主張張芯堞另發表系爭言論甲部分,則未經舉證以實,張芯堞自無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商譽權可言。況上訴人前以被上訴人涉犯妨害名譽罪為由,對被上訴人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125號妨害名譽案件以被上訴人所發表言論並無故意不法妨害名譽之情事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4572號駁回其再議聲請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29-236頁、第243-248頁),並據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亦與本院為相同之認定,被上訴人自無庸負侵權行為責任。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張芯堞、周羿彣各給付其168萬元、82萬元本息,並分別刪除如附表一編號1至4、7至8、附表甲、附表二之言論及刊登如附件一、二之澄清啟事,均屬無據。又被上訴人所為未構成侵權行為,既已認定如前,有關被上訴人所為發表系爭言論之行為,是否影響大眾對系爭補習班報名意願,致上訴人受有損害,其行為與上訴人所受損害間是否具因果關係部分,本院自無庸再為論究,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㈠張芯堞給付上訴人168萬元,及其中35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其中120萬元自原審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翌日、其中13萬元自民事準備㈣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周羿彣給付上訴人82萬元,及其中15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其中60萬元自原審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翌日、其中7萬元自民事準備㈣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張芯堞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
4、7至8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刪除,並於PTT雅思版【IELTS】公告如附件一澄清啟事。㈣周羿彣應將如附表二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刪除,並於PTT雅思版【IELTS】公告如附件二澄清啟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此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追加請求張芯堞應將如附表甲所示之留言刪除,亦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法 官 蔡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敏華附表甲證據編號 行為人(被上訴人) 網路代號 發表言論時間 發表言論方式 發表言論內容 備註 1 張芯堞 OOOO OOOOO 107年5月29日 Google商家評論 Very very awful!!!This company sue their students!!!(非常非常糟糕!該公司起訴他們學生) 見上證9第1頁 2 OOOOO OOOOO OO Google商家評論 他們居然把自己學生告上法院,傻眼。想來這間補習班的學生要三思、查清楚資料再行動。 見上證9第1頁 3 OOOO OOOOO 107年5月29日 上訴人補習班之Facebook粉絲專頁 非常不推薦!!!會告人的補習班!!!!!! 見上證9第2頁 4 OOOOOOO 105年9月26日上午9點36分許 羨慕那時的WHYGO/現在一個班都12人+ 見上證10第4頁 5 OOOOOOOOO 105年9月26日下午4點53分許 小心這家補習班的合約/文章代碼(AID):#lP_9eW4o/也小心PO關於這家補習班的任何文章/文章代碼(AID):#1Q-wu67K 見上證10第4頁 6 OOOOO 105年9月29日上午9點21分許 會告人的補習班/文章代碼(AID):#1Q-hWLIO 見上證10第4頁 7 OOOO 106年1月9日下午8點46分許 小心這家補習班的合約/文章代碼(AID):#lP_9eW4o/也小心PO關於這家補習班的任何文章/文章代碼(AID):#1Q-wu67K 見上證10第5頁 8 ○○ 107年7月31日上午2點許 痞客邦 WHYGO最大的缺點就是行政…/不知你當時的合約是否一樣/有網友寫出幾點/結果現在還聽到他們把網路上寫他們的合約和行政缺點的學生告到法院@@ 見上證10第7頁
附件一(張芯堞部分)澄清啟事
一、本人張芯堞分別於106年11月4日、106年11月19日,以帳號「0000000000」,在IELTS雅思版,公開發表之【[心得]反推WHYGO】、【[心得]台北一些補習班找尋心得】文中,針對WHYGO補習班之報名流程、班級人數、補課等事項,散佈不實訊息,造成大眾誤解。在此,謹將正確資訊說明如下,以正視聽:
㈠WHYGO補習班在報名前皆會詳細說明合約流程,經兩方確認簽
約後始需繳費。本人於上開文中稱WHYGO補習班「合約在繳費之後才簽,真的是有夠貝戈戈」云云,為故意誤導大眾之不實陳述。
㈡WHYGO補習班一向皆有設置低於12人之小班教學,如有班級人
數超出12人,WHYGO會以拆班方式進行教學,以符合小班精緻教學制之宗旨。本人於文中所稱「WHYGO已經沒有小班制了,都是12人以上」云云,為錯誤且未經查證之不實訊息。
㈢WHYGO補習班向以學生權利為依歸,並以優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予以補課機會,如學生已逾補課期限而喪失補課機會,WHYGO補習班皆會盡量安排學生補課,本人惡意指控許多學生遭WHYGO補習班之不平等合約害惨云云,為錯誤且未經查證之不實陳述。
二、WHYGO補習班是由一對深具教育熱忱之伴侣所經營之事業,他們一週工作7天,付出整整10年時間所建立起來,補習班負責人即Steven老師更是一位誠實且受尊重的專業老師,他已付出15年之歲月,在台灣致力教學,並已幫助許多台灣學生出國留學。本人上開不實言論,以及抵毀Steven老師「對於師資一點堅持都沒有」云云之不實指控,已嚴重傷害一群辛勤教育工作者之名譽及心血。本人在發布具有不實言論之文章後,並未給WHYGO負責人解釋之機會,反而迅速關閉留言評論功能,導致WHYGO補習班遭受網路不實言論之霸凌後,未能即時回應及澄清。
三、而在WHYGO補習班為捍衛自身名譽,依法尋求訴訟救濟後,本人不僅未就未經查證之不實言論向社會大眾澄清,反而又再度於PTT上發文詆毀WHYGO,於Google評論上更出現匿名帳號攻擊WHYGO名聲之情形,包含假冒WHYGO資深經理Kate Huang之名,批評WHYGO對本人之訴訟行為云云,此不僅導致WHYGO補習班幾近倒閉,造成WHYGO補習班部分員工失業及失去收入,Steven老師更因本人不實言論,承受極大壓力和痛苦,導致健康嚴重受損。為此,本人特公開發布此一啟示,正式予以澄清。
附件二(周羿彣部分)澄清啟事
一、本人周羿彣於106年11月7日,以帳號「00000000」,在IELTS雅思版,公開發表之【[心得]反推whygo】一文中,針對WHYGO補習班之退費情形,散佈不實訊息,造成大眾誤解,在此謹將正確資訊說明如下,以正視聽:
㈠WHYGO補習班一向以學生權利為依歸,退費標準是依照〈臺北
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並明訂於合約中,在簽約前WHYGO皆會詳細告知,並予學生簽名以表示其知悉及同意。而本人於上開文中所提及之退費個案,實際上該名學生之上課期間已逾全期1/3,依法規及契約本已無法獲取任何退費,然WHYGO仍於該學生請求退費之當日,立即退還1萬元,有退費收據為證。
㈡本人明知於此,卻在發表上開文章時未充分揭露該退費事件
之整體經過,而不實指控WHYGO「退費硬」、「吃下去的東西要再吐出來就是難上加難」云云,導致社會大眾誤以為WHYGO苛扣學生學費,並使WHYGO名譽蒙受損害。
二、WHYGO補習班是由一對深具教育熱忱之伴侶所經營之事業,他們一週工作7天,付出整整10年時間所建立起來,補習班負責人即Steven老師更是一位誠實且受尊重的專業老師,他已付出15年之歲月,在台灣致力教學,並已幫助許多台灣學生出國留學。本人上開不實言論,已嚴重傷害一群辛勤教育工作者之名譽及心血。本人在發布具有不實言論之文章後,並未給WHYGO負責人解釋之機會,反而迅速關閉留言評論功能,導致WHYGO補習班遭受網路不實言論之霸凌後,未能即回應及澄清。
三、而在WHYGO補習班為捍衛自身名譽,依法尋求訴訟救濟後,本人仍未就未經查證之不實言論向WHYGO補習班致歉及向大眾澄清,導致不實言論持續蔓延,Google評論上更出現匿名帳號攻擊WHYGO名聲之情形,包含假冒WHYGO資深經理Kate Huang之名,批評WHYGO對本人之訴訟行為云云,此不僅導致WHYGO補習班幾近倒閉,造成WHYGO補習班部分員工失業及失去收入,Steven老師更因本人不實言論,承受極大壓力和痛苦,導致健康嚴重受損。為此,本人特公開發布此一啟示,正式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