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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866號上 訴 人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被 上訴人 胡駿騰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再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第20、21行事實及理由欄「貳、五、㈠、⒊」關於「…。故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未完成工作,不得請求報酬云云,無足採信。」之記載,應更正為「…。故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未完成工作,不得請求承攬報酬,及因被上訴人未如期完成系爭工作,其另委請他人繼續施作,而受有支出143餘萬元之損害,得與被上訴人之承攬報酬債權為抵銷云云,均無足採信。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再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