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812號上 訴 人 中華郵政工會法定代理人 吳文豐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蘇厚安律師羅蕙茹被 上訴人 王鴻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會會員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羅薏茹」,應更正為「羅蕙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