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978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複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被上訴人 黃炎山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昀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