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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907號上 訴 人 中德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祥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律師被上訴人 盧忠明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廟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零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月女附表原判決頁數及行數 原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原判決第1頁第14至15行 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 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零貳元 原判決第7頁第23、25、26行、第9頁第14行 9萬8,755元 11萬7,502元

裁判案由:拆廟還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