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913號上 訴 人 元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霜上 訴 人 劉志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上 訴 人 呂文彬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必要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慧真法 官 趙伯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