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921號上 訴 人 劉明珠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被 上訴人 劉邦桂
劉美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主 文本件第一審起訴及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捌萬玖仟參佰肆拾貳元。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參拾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之訴,係以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請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利益為土地之價值,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惟土地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供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法院本得依職權調查審認。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自非不得認與市價相當而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35號、10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1.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土
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分別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劉邦桂、劉美珠;2.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劉邦桂、劉美珠各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原審卷二第134頁),經核應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又原審就被上訴人之上開請求,判決其全部勝訴,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是關於上訴部分,亦應以前述方式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㈡經查,前述第1項聲明請求返還之標的即如附表所示之9筆土
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700元,此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足參(見原審調解卷第50-67頁),則依上開土地之面積、權利範圍及公告現值計算,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589,34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計第2項聲明之金額4,8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合計為19,389,342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
㈢準此,本件第一、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19,389,3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632元,第二審裁判費273,948元。惟被上訴人第一審裁判費僅繳納100,000元(見原審調解卷第1頁),應再補繳82,632元;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僅繳納72,780元(見本院卷第20頁),應再補繳201,168元。
三、茲命被上訴人及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前述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起訴或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永輝法 官 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附表:
編號 地段/地號 公告現值 (新臺幣) 面積 (㎡) 上訴人應有部分 上訴人應移轉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 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700/㎡ 395.21 2/5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美珠 134371.4元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邦桂 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700/㎡ 6233.90 2/5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美珠 0000000元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邦桂 3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700/㎡ 15094.30 2/5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美珠 0000000元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邦桂 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700/㎡ 13274.79 2/5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美珠 0000000.6元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邦桂 5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700/㎡ 232.95 2/5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美珠 79203元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邦桂 6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700/㎡ 50.10 2/5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美珠 17034元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邦桂 7 新竹縣○○鄉○○段00地號 1700/㎡ 1313.86 2/5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美珠 446712.4元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邦桂 8 新竹縣○○鄉○○段00地號 1700/㎡ 6240.79 1/5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美珠 0000000.6元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邦桂 9 新竹縣○○鄉○○段00地號 1700/㎡ 73.93 2/5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美珠 25136.2元 應移轉應有部分2/20予劉邦桂 合計 000000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