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上字第937號上 訴 人 宋和融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複 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對造當事人 如附表所示274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上訴人宋和融就共有之臺北市○○區○○段○小段169、24
9、250、250-1、252、253地號土地(本件系爭土地共10筆,均屬同區○○段○小段,下以地號簡稱之),訴請共有人即被繼承人紀財源、紀財利、徐樹、徐盛、吳土能、許番薯、許城、陳坡城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就共有之251、252、253地號土地,訴請共有人即被繼承人林君子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就169、249、249-2、249-3、250、250-1、251、251-2、252、253地號等10筆土地,訴請裁判分割。經原判決命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及就169、249、250、250-1、251、252、253地號等7筆土地部分予以分割,並駁回宋和融其餘之訴。而原審被告林余美、林大緯、林孟傑、林俐伶、林德芬(下稱林余美5人)對原判決裁判分割251、252、253地號土地部分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對各該土地之全體共有人須合一確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林余美5人之上訴效力,應及於其餘未提起上訴之同造共有人(即原判決附表一之七、一之九、一之十所列除林余美等5人以外之其餘共有人,下均逕稱姓名),合先敘明。
二、聶柱中、許王庄、吳長存、徐文龍、潘雲長分別於民國110年6月18日、110年6月25日、110年8月14日、110年8月11日、111年11月10日死亡,聶柱中之繼承人為其子女聶茜、聶憲儀、聶憲俊、聶憲傑4人,許王庄之繼承人為其子女與孫子女許再旺、許再利、許國彰、洪許㶺、許美幼、莊武松、莊進福7人,吳長存之繼承人為其子女吳克明、吳叔齊、吳世騰、吳國欽、吳淑姿5人,徐文龍之繼承人為其子女徐再興、徐金英、徐金蓮、徐金枣、徐寶貴、徐秀鳳、徐金土7人,渠等均未聲明拋棄繼承,另潘雲長就本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則業經繼承人潘國元、潘國明2人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有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1月23日北市信戶資字第1106010709號函、111年1月14日北市信戶資字第1116000450號函、彰化縣北斗戶政事務所110年11月25日彰北戶字第1100004590號函、新北市金山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1月25日新北金戶字第1105936605號函、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111年4月12日北市士戶資字第1117003169號函所附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12月9日北院忠家110年科繼1643字第1109038022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12月14日彰院毓司家健字第1100001482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12月24日士院擎家宜106司繼6字第1100223356號函、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1至36、49至59、119至123、37至48、61至66、105、107、113頁、本院卷三第173至178、233頁、112年2月4日查詢土地登記謄本卷第33至34、63至64、93至94、123至124、150、177、219至220、249至250頁),且經宋和融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人分別就聶柱中、許王庄、吳長存、徐文龍、潘雲長部分承受訴訟,並經送達承受訴訟狀繕本予各該繼承人收受(見本院卷四第49至111、135至139、181至183頁),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相符,均應准許。
三、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開廢棄發回原法院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及第4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是當事人未受合法通知致未到場應訴,第一審法院遽依他造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其訴訟程序,自有重大瑕疵(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752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原判決命被繼承人紀財源、紀財利、徐樹、徐盛、吳土能、許番薯、許城、陳坡城之繼承人就其等繼承之169、249、250、250-1、252、25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命被繼承人林君子之繼承人就其等繼承之251、252、25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就169、249、250、250-1、251、252、253地號等7筆土地部分予以分割,並駁回宋和融其餘之訴,業如前述,除林余美等5人對原判決裁判分割2
51、252、253地號土地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外,宋和融亦對原判決裁判分割249、251、252地號土地部分,及駁回其請求裁判分割249-2、249-3、251-2地號土地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
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45條所明定;且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同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準此,當事人有應於國外送達者,受訴法院應依同法第145條規定為囑託送達,於不能依該條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始得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或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否則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㈢、原審以李潘美陽、聶憲儀所在不明,就應送達渠等之起訴狀繕本及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予以公示送達(見原審卷七第179至183頁),再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經宋和融聲請,就未到場之李潘美陽、聶憲儀部分,為一造辯論之判決(見原審卷八第264頁)。惟李潘美陽係於85年11月29日即遷出國外,並於97年5月填報其住所地址為000 0000000 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且於97年3月23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另聶憲儀在我國已無戶籍,且於89年7月30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並於107年11月填報其住所地址為00
00 00000 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而經本院對上址囑託送達結果,亦均據渠等收受等情,有入出境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3月24日領一字第1115306750號函及所附資料、我國駐加拿大代表處111年5月27日加拿字第1115341830號函及所附送達證書與快遞紀錄、我國駐溫哥華辦事處111年11月9日溫哥字第11153208510號函及所附送達證書與加拿大國郵局遞送紀錄(見本院卷二第155、167至168頁、卷三第49、59、37至40、235至241頁、卷四第131至134頁),則原審並無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囑託送達,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之情事存在,自無依同法第149條而為公示送達之餘地。是原審未對李潘美陽、聶憲儀上開住所地址依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即未合法通知李潘美陽、聶憲儀於該期日到庭。乃原審未查,遽於110年4月22日以李潘美陽、聶憲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為由,准宋和融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其訴訟程序自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
㈣、依上說明,本件原審之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上訴人上訴意旨雖未指謫及此,但原審訴訟程序既有違背法令情事,仍應認上訴為有理由;且兩造並未合意由本院就該事件自為實體判決,以補正上開程序瑕疵,故為維持當事人審級利益,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益,自有將本件全部發回原法院更為處理之必要。
㈤、末查,宋和融起訴後,原審被告即169、249、249-2、249-3、252、25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聶潘玉桂,於107年10月13日死亡,另原審被告即169、249、249-2、249-3、250、250-1、252、25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郭金發、許金地,分別於108年5月13日、109年1月24日死亡;而聶潘玉桂之繼承人原雖包括其配偶聶柱中、子女聶憲俊、聶憲傑、聶茜、聶憲儀5人,郭金發之繼承人原雖包括其配偶郭陳玉蘭、郭仲宇、郭雯瑛3人,許金地之繼承人原雖包括其子女許仲勇、許仲賢、許素貞、許素月4人;然聶潘玉桂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業於108年3月6日即經辦畢分割繼承登記為聶憲俊所有,郭金發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業於108年7月9日即經辦畢分割繼承登記為郭仲宇所有,許金地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亦業於109年2月15日即經辦畢分割繼承登記為許仲勇所有,此參卷附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足知(見原審卷一第296至301、276至280頁、卷五第147至153頁、原審109年5月8日補正土地謄本卷第27至28、54至55、80至81、106至107、129至130、153至154、192至193、218至219頁、),則宋和融嗣於108年7月11日具狀就聶潘玉桂部分聲明由聶柱中、聶憲俊、聶憲傑、聶茜、聶憲儀承受訴訟,就郭金發部分聲明由郭陳玉蘭、郭仲宇、郭雯瑛承受訴訟,及於109年2月21日具狀,就許金地部分聲明由許仲勇、許仲賢、許素貞、許素月承受訴訟(見原審卷二第26至29頁、卷五第145至146頁),除聶憲俊、郭仲宇、許仲勇外,原審未依職權調查宋和融聲明其餘繼承人承受訴訟是否有理,即遽以渠等為聶潘玉桂、郭金發、許金地之承受訴訟人而為判決,亦有未洽。事涉應否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駁回部分承受訴訟之聲明,案經發回,宜一併注意,附此敘明。
五、從而,上訴人指謫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依法處理。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盧軍傑法 官 陳賢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佳樺附表編號 姓名 住居地址 1 吳金池 住○○市○○區○○○0號之3 2 吳潘美麗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3 潘國元 即潘雲長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2樓 4 潘國明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5 潘綠燕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 6 潘儀助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 7 潘俊彥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3 8 潘俊榮 住○○市○○區○○○街00號 9 潘謨 原住○○市○○區○○路000號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10 嚴庸修 住000 000000 000 000000,0.0.00000,000 11 張嚴秀鸞 原住彰化縣○○市○○路000號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12 許輝河 住○○市○○區○○街0段000號 13 潘立中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3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 14 李潘美陽 住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5 陳潘美智 住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 000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16 林潘美鈴 住000 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17 潘梅菊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18 潘和美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 19 吳森林 住○○市○○區○○路0號之1 居新北市○○區○○○0號 20 吳祈 住○○市○○區○○○0號 21 吳宗和 住○○市○○區○○○0號 22 吳宗溪 住○○市○○區○○○0號2樓 23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曾國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住同上 24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黃淑如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謝昇宏 韋昇韻 陳阿昆 住同上 住同上 住同上 25 許國龍 住○○市○○區○○街000巷0號 26 鄭珮芬 原住○○市○○區○○路000號4樓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27 潘同隆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28 潘同裕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29 許光輝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30 許金萬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31 許富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 32 許朝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33 許進廷 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5樓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34 許金煉 住○○市○○區○○○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號3樓 35 許麗雪 住○○市○○區○○路0段0號12樓 36 許麗月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 37 許麗卿 住○○市○○區○○路000號 38 楊國弘 原住○○市○○區○○○00○0號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39 楊國源 住○○市○○區○○街00號2樓 40 楊國賢 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41 郭楊玉珠 住○○市○○區○○路00號 42 吳楊玉鳳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 43 紀國興 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 44 紀文山 住○○市○○區○○00○00號3樓 45 潘翠薇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46 潘憲章 住○○市○○區○○路00號 47 潘炳鐘 住○○市○○區○○街0巷00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48 吳金生 住○○市○○區○○路00號5樓 49 潘湯姆斯即THOMAS PAN 住0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居新北市○○區○○○街00號6樓 50 潘那妮亞即NADIA PAN 住0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居新北市○○區○○○街00號6樓 51 潘妮娜戴安娜即 NINA PAN 住0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居新北市○○區○○○街00號6樓 52 紀順清 住○○市○○區○○00號 53 潘素琴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 54 楊清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14 55 郭明暉 住○○市○○區○○○00號之5 56 郭仁森 住○○市○○區○○○00號之5 57 郭育如 住○○市○○區○○○00號之5 58 葉清男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2樓 59 葉昭文 住○○市○○區○○0○0號 60 葉錦東 住○○市○○區○○街00號11樓 61 葉勝豐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62 葉紫雲 住○○市○○區○○街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63 葉人瑜 住○○市○○區○○街0巷00號 64 魏進財 住○○市○○區○○○00號之3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3樓 65 柯魏美珠 住○○市○○區○○街00號、2樓 66 賴錦龍 住○○市○○區○○路0巷00號4樓 67 賴德勝 住○○市○○區○○○00○0號 68 賴德山 住○○市○○區○○○00○0號 69 陳賴彩花 住○○市○○區○○街000號3樓 70 賴美月 住○○市○○區○○街000巷00號9樓 71 賴美真 住○○市○○區○○路00號5樓 72 陳宗仁 兼陳坡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巷00號4樓 73 陳宗義 住○○市○○區○○路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74 葉宗雄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75 潘同智 住○○市○○區○○街00號 76 葉祐辰 住○○市○○區○○路0段00號8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77 葉聰林 住○○市○○區○○街000號2樓 78 葉聰輝 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 79 吳美智 住○○市○○區○○街00○0號3樓 80 徐潘恒子 住○○市○○區○○路00巷00號 81 潘夏江 住南投縣○○市○○路000號 82 邱潘翠菊 住○○市○○區○○路0巷00○0號 83 潘同萍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84 胡巧芬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85 胡巧芸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86 胡巧莉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徐瑋岑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1 87 胡巧萍 住○○市○○區○○街0巷0號3樓 88 徐佩霓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7樓 89 紀武夫 住○○市○○區○○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90 郭陳玉蘭 即郭金發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00號 91 郭仲宇 住○○市○○區○○00號 92 郭雯瑛 住○○市○○區○○00號 93 葉黎黛 即葉水金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3 居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之1 94 葉黎玲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巷0號3樓 95 葉黎娟 住○○市○○區○○街00號之1,3樓 居臺南市○○區○○里000○00號 96 葉黎惠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 97 葉雅妮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之6 居臺南市○○區○○里000○00號 98 葉俐君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99 葉聖樹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100 葉力勳 住○○市○○區○○路00○0號9樓 101 聶憲俊 即聶潘玉桂、聶柱中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9樓 102 聶憲傑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9樓 103 聶茜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6樓 104 聶憲儀 住0000 00000 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05 陳碧亮 即陳坡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巷00號4樓 106 張建龍 住○○市○○區○○○路000號3樓 107 張建成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108 張寶彩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居臺北市○○區○○街00號8樓之22 109 張寶鳳 住○○市○○區○○○路000號4樓 110 張寶嬌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 111 郭洪珍 即紀茂男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112 紀子平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1 113 紀子安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 居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 114 紀碧蓮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115 紀喬筑 住○○市○區○○○街00巷00○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號3樓 116 紀正忠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117 紀正義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118 紀正喜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00號 119 紀正順 住○○市○○區○○00號 120 余萬 住○○市○○區○○○000號 121 紀秋吉 兼紀盧梅子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00○0號 122 紀麗卿 住○○市○○區○○路000號 123 紀秀梅 住○○市○○區○○街00巷000號5樓 124 紀秀呅 住○○市○○區○○街0段000巷0弄0號4樓 125 紀碧嬌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126 紀永田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127 余勝禮 住○○市○○區○○○000號 128 余茂盛 住○○市○○區○○○000號 129 余雪嬌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2樓 130 余妲 住○○市○○區○○○00號 131 翁仲賢 住○○市○里區○○○街00號2樓 居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00號 132 翁仲偉 住○○市○里區○○○街00號6樓 133 翁如慧 住○○市○○區○○街0段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6樓 134 余吳政彥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 135 潘紀玉治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 136 徐玉霞 住○○市○○區○○○00號 137 楊徐鳳 住○○市○○區○○路0○00號 138 徐清遲 基隆市○○區○○街000○0號 139 徐清貴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40 徐清金 基隆市○○區○○街000○0號 141 徐清標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4樓 142 曾徐雲 住○○市○○區○○街000○0號 143 莊徐美 住○○市○○區○○街000號1樓之5 144 張徐金玉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145 徐心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146 徐再興 即徐文龍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10樓 147 徐金土 住○○市○○區○○00號 148 徐金英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49 徐金蓮 住○○市○○區○○路0段000號之1,5樓 150 徐金枣 住○○市○○區○○路000號3樓 151 徐寶貴 住○○市○○區○○○00號 152 徐秀鳳 住○○市○○區○○街00號2樓 153 徐文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154 曾徐不 原住○○市○○區○○○00號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155 徐阿種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156 徐有田 住○○市○○區○○○路00○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157 徐有福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 158 徐良政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159 李徐玉釵 住○○市○○區○○路00巷00號 160 徐金環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161 徐語睫 住○○市○○區○○○00號之1 162 徐雨岑 住○○市○○區○○路00號5樓 163 徐聰順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164 徐聰榮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165 黃吳碧霞 住○○市○○區○○路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 166 吳潘阿修 住○○市○○區○○○0○0號 167 吳慶生 住○○市○○區○○○0○0號 168 吳麗美 住○○市○○區○○路00號10樓 169 吳麗華 住○○市○○區○○街0○00號7樓 居新北市○○區○○街0巷0號 170 吳麗雪 住○○市○○區○○○00○0號 171 吳有昌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 172 林吳阿惜 住○○市○○區○○○○00○0號2樓 173 陳吳玉葉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174 吳鑾 住○○市○○區○○路0段000號 175 黃金冊 住○○市○○區○○路000○0號15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 176 吳彩雲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177 吳彩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178 吳俊賢 住○○市○○區○○街○○巷00○00號 179 吳駿宏 住○○市○○區○○○路0巷00號13樓 180 謝麗雪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5樓 181 吳世民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5樓 182 吳思蓉 住○○市○○區○○路00○0號2樓 183 吳寶猜 住○○市○○區○○○路00巷00號4樓 184 吳寶珠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185 吳春蘭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186 吳向鴻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187 吳寶琛 住○○市○里區○○路0段000號9樓 188 吳寶星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189 吳成國 住○○市○○區○○○路00巷0號 190 吳勝和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191 吳成仲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2樓 192 吳成福 住○○市○○區○○00號 193 吳月卿 住臺東縣○○市○○街00號 194 黃吳佩雯 住○○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1 195 吳秋理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196 徐吳鳳嬌 兼吳鄭密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00○0號 197 吳月英 住○○市○○區○○路000巷0號4樓 198 吳順明 住○○市○○區○○00號 199 許再旺 兼許王庄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號5樓 200 許再利 住○○市○○區○○路000號 201 許國彰 住○○市○○區○○○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202 洪許㶺 住彰化縣○○鄉○○村○○路0號之1 203 莊武松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 204 莊進福即莊順福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6樓 205 許美幼 住○○市○○區○○街00巷0號7樓 206 莊瑞進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 207 許萬興 住彰化縣○○鄉○○○路000○0號 208 許進吉 住彰化縣○○鄉○號巷215之11號 209 許朝琪 住彰化縣○○鄉○號巷257號 210 楊文雄 住○○市○○區○○○街00號 211 楊文忠 住○○市○○區○○路00號 212 楊文章 住○○市○○區○○路0段00號 213 楊凱婷 住○○市○○區○○○街00○0號3樓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65 214 吳彩娥 住○○市○○區○○○路0巷00號 215 吳彩蔭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 216 吳孔雀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0號 217 吳武雄 住○○市○○區○○路00號3樓 218 吳文珍 住彰化縣○○鄉○○巷000號 219 吳東翰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 220 李思蓉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4樓 221 吳宜靜(兼李思蓉之法定代理人) 住○○市○○區○○路000○0號4樓 222 吳國欽 兼吳長存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鄉○○巷00號 223 吳淑姿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 224 吳克明 住○○市○○區○○路000號 225 吳叔齊 住○○市○○區○○○街00號2樓 226 吳世騰 住○○市○○區○○街000巷0號4樓 227 蘇彩花 即楊文清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號 228 楊宏基 住○○市○○區○○路00號 229 楊凱齡 住○○市○○區○○街000號 230 楊婉君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231 許家豪 住○○市○○區○○○00號之1 232 許伯 住○○市○○區○○○00號之1,2樓 233 許政男 住○○市○○區○○○00號之2 234 許正磚 住○○市○○區○○○00號 235 朱送來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 236 朱月里 住○○市○○區○○街○○巷00號 237 朱紫蚶即朱月蚶 住○○市○○區○○路00號2樓 238 朱月圓 住○○市○○區○○街○○巷00號5樓 239 朱月西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240 許燕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241 楊薏璇 原住○○市○○區○○○00○0號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242 楊家祥 原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2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243 楊瑞誠 住○○市○里區○○○街00號 244 楊瑞登 原住○○市○○區○○○00○0號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245 許靜子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246 朱陳幸 即朱阿連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00○0號 247 朱志偉 住○○市○○區○○○00號 248 朱志弘 住○○市○○區○○○00○0號 249 朱自宸 住○○市○○區○○○00○0號 250 許朱絨 即許政一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00號之3 251 許秀晴 住○○市○○區○○○路00巷00號 252 許秀鳳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253 許馨喬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 254 許永德 住○○市○○區○○○00號 255 程長鷗 即程潘翠華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 256 程旭睿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2樓 257 程維煌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 258 程維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3樓 259 林大緯 即林君子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260 林俐伶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261 林余美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262 林孟傑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263 林德芬 住○○市○○區○○○路0段000號19樓之1 上五人之訴訟代理人劉炳烽律師 264 許仲勇 即許金地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65 許仲賢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66 許素貞 住○○市○○區○○路00號6樓 267 許素月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 268 魏科名 即魏英夫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00號之3 269 魏苡安即魏逸婷 住○○市○○區○○00號 居新北市○○區○○○00號之3 270 魏文治 住○○市○○區○○○00號之3,2樓 271 魏浚哲 住○○市○○區○○○00號之3,3樓 272 魏浚洋 住○○市○○區○○○00號之3,3樓 273 魏麗珍 住○○市○○區○○○00號之3,3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274 魏沛語 住新北市○○區○里○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