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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再抗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抗字第8號聲 請 人 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詹長壽間停止執行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7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5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73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