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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再易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126號再 審原 告 林福安再 審被 告 林峻弘

林福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見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於書狀內說明其對該確定判決之採證認事有所不服,並未具體表明該確定判決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規定之再審理由。依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