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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再易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28號再審原告 翁秋萍 桃園市○○區○○○街00號2樓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郝宜臻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劉麗雪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案號:

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05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即系爭A車位之市價),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法 官 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