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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再易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60號再 審原 告 双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清要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律僑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18日110年度再易字第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7,94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繳納,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