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91號再審原告 李春黛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4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