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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再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15號聲 請 人 許錦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林錦坤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無效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40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惟在法院認再審之訴為有理由前,前訴訟程序尚未再開,則不許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提起反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裁定可參),聲請人於再審聲請事件另追加林友寬、鍾依陵為相對人部分,因前訴訟程序尚未再開,尚非本件裁定所得審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楊舒嵐法 官 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29